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X涉的委托,就杨XX涉嫌受贿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不同意公诉机关对杨XX犯有受贿罪的指控。
本案中,请托人吴X因佳X公司收到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询问通知,可能面临相关行政处罚,故找到本案被告人杨XX帮忙解决此事。由于被告人系XX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而非成都市人社局的公务人员,因此,请托人吴X请托事项并不在被告人职务范围之内,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被告人杨XX无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的构成要件。本案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杨XX实际是准备利用工作关系,为请托人在市人社局找人帮忙解决此事,主观上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收款后已认识到此事不可为,实际并未实施在市人社局找人帮忙解决此事的行为,同时主动让请托人拿回收取的款项,并且本案中请托人只是收通知书而非处罚决定书,是否产生不正当利益无法确定。因此,被告人并未实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并且其收取的款项已交给侦查机关,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综上,被告人杨XX虽收取了请托人的3万元现金,但并未实际实施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不应受到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 建议人民法院认定杨XX无罪。
此致
祟州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泽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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