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阳X的委托,指派李泽民律师担任阳X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阳X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公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绑架罪。辩护人认为阳X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被告人在本案中不具备绑架他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故意表现为:控制他人人身自由,逼问其污点行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中谈到让受害人财产也受到损失是一种或然性的犯意,其前提是被害人自己说出了自己的污点行为并达到严重的程度,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犯意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会产生,因此对于这种或然性的犯罪故意不应作为本案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考虑。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控制被害人的自由后如达不到目的也会将被告人放了,他的 “目的”就是逼问其污点行为。综上,被告人在本案没有绑架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中,其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而主动在案发地保安室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公诉机关称是案发地保安将其抓获不是事实,并且,案发地保安人员并非司法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使是司法机关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被告人主动投案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阳X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阳X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本案造成的危害后果小,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多次向被害人致歉,辩护人在此代表被告人再次致以诚挚的歉意,希望被害人原谅被告的愚蠢行为。
2.被告人在本案中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综上,辩护人提供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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