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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补充)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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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可能依法对被告人孔某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孔某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理由如下 :

1、被告人孔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

(1)本案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的受贿数额极小,仅为 2 万元。

(2)被告人孔某的帮助行为是在正常履行职务。黎运朝在开发玉龙 山庄项目时,与当地群众发生纠纷,被告人孔某作为该辖区的公职人员, 出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其岗位性质要求其必须出面协调好黎运朝与 当地群众的关系。卢彥聪征地手续完善,程序合法,且征地工作涉及到公共利益,东镇街道办也确实有必要予以协助。因此被告人孔某的帮助 行为是在正常履行职务。

(3)被告人孔某在履行职务时主观上没有收受对方财物有故意。被 告人孔某本着正当履行职责的心态为黎运朝、卢彥聪提供服务,在此过 程中其主观上并没有趁此机会收取对方财物的意图,也不知道对方事后 会给其现金作为报酬,对方有感于被告人孔某尽心为其服务,自愿分别 给了被告人孔某 1 万元现金以作酬谢。

(4)被告人孔某没有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黎运朝、卢彥聪在向 东镇街道办提出申请时,资料齐全,手续完善,程序正当,被告人孔某 是依法给付对方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得到的利益。

2、被告人孔某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1)被告人孔某在本案中是自首到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 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 人孔某能够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按受审查与裁判,这 充分说明其已悔过自新,不具备再犯罪的主观要件。

(2)被告人孔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审讯工作,使案件得以及 时侦破与审判,这也是其深深后悔,没有再犯罪的故意的表现。

3、对被告人孔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被告人孔某并没有涉及暴力犯罪或故意从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其宣告缓刑客观上不会对所居住地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多年以来,被告人孔某一直在东镇为当地民众服务,得到东 镇民众的一致好评。被告人孔某在所居住地区向来乐于助人,睦邻友 好;之前也没有前科劣迹,一直遵法守纪;仅是初犯、偶犯。因此被告 人孔某与所居住社区形成的和睦关系并没有因其先前行为受到严重的 破坏,对其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由上可知,被告人孔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对犯罪人宣 告缓刑的规定,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孔某依法宣告缓刑。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 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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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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