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 为其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事实可知,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该定 性为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是小良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
2、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小良供电所的电能,是被告人陈某某单位的 财物,而不是其单位以外的财物。
3、被告人陈某某是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
(1)被告人陈某某的工作职责是看护小良供电所的电能输送。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是小良供电所员工,专门负责供电所的线路维护、更换等工作,因此,其职责就是使小良供电所的电能准确、及时地输送到相关客户的机器终端中去,即是一位电能输送看护者。
(2)小良供电所的财物受到损失。小良供电所的电能以绕开电表的方式输送到刘某某的机器终端中去,导致这些电能的计量没有在电表 中得到体现,正因此,小良供电所丧失了这部分电能,也没有就这部分 电能的消耗收取到刘某某交来的电费,即其财物受到损失。
(3)小良供电所的损失与被告人陈某某的渎职行这有着因果关系。 被告人陈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电表三相电压接线柱上的三条三相 电压线人为拆开了。正是由于被告人陈某某的这个渎职行为才使小良供 电所的电能既可以输送到刘某某的机器终端中去,又不能在电表中得到 计量,因此小良供电所的财物损失与被告人陈某某的渎职行为有着因果 关系。
(4)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小良供电所的财产权,也有 悖于其职业道德。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 密的方式占有、处分他人财物的特点,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除了符合 以上特征之外,还体现为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具有渎职特征,明显 违反了作为一名线路维护人员本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正因此在发 现和侦破此类案件时也比处理盗窃罪相对容易,故此罪的社会危害性相 比盗窃罪稍稍显小,在处罚上也比盗窃稍轻。
由上可知,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小良供电所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便利,违背职业道德,侵占小良供电所的财物,依法应将其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操作改动线路 58 次,致使小良供电 所电能损失达到 1091475 千瓦时,价值为 671361 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的指控依据是从小良供电所的计量自动化系统中将刘某某 厂自 2010 年 4 月以来的用电数据记录导出来,将具有“表计失流失压, 电表没有计量电量”的时段筛选出来,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偷电”的 时段,这种计量方式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就是计量自动化系统出现“表 计失流失压,电表没有计量电量”特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人陈某 某以绕开电表的方式“偷电”时出现这种特征,刘某某工厂的机器设备 停止运营时也会出现这种特征,小良供电所的系统出现故障时也会出现 这种特征等等。起诉书的计量方式没有将其他情形排除开来,夸大了小 良供电所的损失程度,不符合客观事实,对被告人陈某某极不公平。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 窃罪;起诉书的计量方式夸大了小良供电所的损失程度,与客观事实不 符。以上意见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多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 0 一二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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