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李某明诉被告人崔某杨、崔某朋侮辱罪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自诉人李某明的委托,担任自诉人李某明诉被告人崔某杨、崔某朋侮辱罪一案自诉人李某明的诉讼代理人。
据自诉人李某明家属反映:2012年9月15日早上,两被告人将自诉人李某明殴打在地,并强行向其灌尿灌屎。事后某某派出所办案民警到现场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并获取了自诉人李某明被强灌尿屎后的相片、两被告人作案工具相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为了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代理人恳请贵院依法向某某派出所调取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祈请批准为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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