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请求延期审理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
贵院受理的杨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我们受杨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在查阅卷宗材料以及与被告人杨某某就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沟通后,现拟收集、核实如下信息:
收集、核实被告人与深圳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往来邮件,证明上诉人有实际投入、开发、维护“数贸柜”的网络连接等技术工作,说明其并无集资诈骗的故意。
据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恳请贵院延期审理本案,以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收集、核实以及向贵院提供本案相关事实的线索。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5月4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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