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琦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证据持有单位:化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某某镇西街六号,电话:0***-******。
申请事项:申请调取2016年2月7日木鱼在某某派出所因木光控告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木光的报警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处警记录。
事实与理由:
一、木光的证人证言指控木鱼具有故意伤害木文厂的行为,木光证人证言能否被采信对木鱼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木光在2016年2月17日在化州市公安局接受询问,并签署相应的笔录,在笔录中木光指控:“木鱼从身后突然拿出背着的右手(手上拿着一块砖头)砸向木文厂的头部”(卷1P110),而且木文厂、魏广草的笔录中同样提到木鱼具有持砖头伤害木文厂的行为。但是木鱼在其笔录中仅提到:(2016年2月12日晚上你家被人闹事时,你是否持有工具?)有,我有手持一根木棍……我不知道我有没有殴打到人,我拿木棍挥舞抵挡,不过打不过对方那么多人,于是我就护着我家人躲进屋里了。”(卷1P50)。木士乙的笔录中同样提到:“我见到木鱼拿着一条木棍与对方对抗”;木文厂笔录:“他手持一块砖头向我的额头猛的敲了一下”(卷1P77)。
从表面看来,木鱼案发当晚所持工具为砖块、木棍的说法均有相应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而木文厂、魏广草、木鱼均为该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在审查与认定时应参照《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从有无利害关系、有无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的角度重点审查认定。
木光作为本案的证人,其笔录此时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同样《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由此可见如果木光与木鱼具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的采信应当慎重使用。
根据木鱼及其家属反映的情况,木光在案发之前与木鱼一家曾因为“宅基地”、“田绳”等问题发生过争吵,不排除木光作为与木鱼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作出不利于木鱼的证言的可能。综合以上,如果木光属于如实陈述,则可与木文厂等人指控木鱼的行为相互印证,如果木光不属于如实陈述,则可与木鱼的供述相互印证推翻木文厂等人的指控。不论木光的笔录真实与否均对木鱼的行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查清均具有重要作用。
二、木光与木鱼一家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无法获取
根据委托人家属的反映,2015年3月木鱼一家(某某村)做房屋基础,附近就是木光家住宅。木光父亲木子围见到木鱼家在做房屋基础,要求木鱼和木子围一家拉直田绳,量好各自田地,但当时木鱼没有答应木光一家的要求,木光一家就去乡镇国土所举报,木鱼家后经过国土所调查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国土所调查之后木光一家仍然经常因为该问题主动与木鱼一家争吵。2015年7月,木子围因病去世了,之后包括木光在内的三个儿子(木广呆、木下月、木光)去某某派出所控告木鱼,说是木鱼打死木子围。
2015年10月木鱼弟弟(木心韦)特意回到家处理田绳之事,和乡镇国土所、管区、村委等到现场丈量田地,经商量双方需签署协议,木心韦同意并签字,但木广呆拒绝在协议上签字。
2016年2月7日,木广呆、木下月、木光三兄弟带着某某镇派出所副所长叶央日和两个民警到木鱼家,后木鱼被带至派出所录取口供。
由此可见,木光一家与木鱼一家曾经在“宅基地”、“田绳”等一事中有过争执,并且木鱼受到木光一家控告被带至某某镇派出所录取口供。木光与木鱼一家以上纠纷导致双方矛盾较深,反映了双方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而木鱼在某某派出所录取的口供的内容能充分证明木鱼一家与木光一家的利害关系。该份笔录的能否调取对于证实木光与木鱼一家是否具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正是因为木鱼在某某派出所的笔录能够证明木光与木鱼的利害关系,进而对于木鱼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木光证人证言的采信具有重要作用,而辩护人无法通过某某派出所获取该份笔录以及木光报警的根据材料。故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木鱼在某某派出所作笔录、木光报警材料等证据材料。
此致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律师
201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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