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请求延期审理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
在贵院受理的杨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我们受杨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在查阅卷宗材料以及参与庭审后,认为如需查明本案事实情况,需涉案人员哈某出庭作证。故在此提出延期申请并恳请贵院与哈某进行联系并要求其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7年2月3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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