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二天伦大厦第23层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请贵院通知证人黄某、邱某文、邱某文、林某君、邱某欢、邱某琳到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推了黄某耀,是能否对其定罪的关键条件之一。上述四名证人均在场目睹了整个过程,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此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辩护人特根据上述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 律师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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