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涉及隐私,采用化名
许伙桂等涉嫌妨害作证及重婚案之
控方意见:X检刑诉(2002)62号《起诉书》摘要
被告人许伙桂……
辩护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1999年3月份,被告人许伙桂与冼志英发生离婚财产纠纷案后,被告人许伙桂为了达到在离婚时使其妻冼志英少分得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指使其朋友邱镜明、客户潘启泰作伪证,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1999年3月底,被告人许伙桂传呼XX电梯厂业务员潘启泰到XX市金X酒店旅业办公室,指使潘启泰抄写一份伪造的“电梯安装合同”。内容为:“许伙桂尚欠潘启泰安装电梯工程款及利息共32万元”。企图虚构欠下电梯厂32万元债务的事实。而事实上,XX酒店的电梯工程款共142000元已于1997年5月份前分四次付清给XX市电梯厂。
1999年3月份,被告人许伙桂找到朋友邱镜明,要求邱在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帮忙,指使邱镜明承认两份许伙桂伪造的,先后发生于“和“”合共借邱镜明80万元的借据,虚构欠下邱镜明债务80万元。并指使邱镜明在其离婚案开庭时讲假话,作伪证。
被告人许伙桂和妻子冼志英于1982年正式登记结为合法夫妻至今。1993年,被告人许伙桂在XX市西X江工业园搞土石方工程时认识了当时为其打工的被告人邓梅清。之后,被告人许伙桂、邓梅清不顾一方已有配偶仍互相勾搭并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中,并于1994年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许一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伙桂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作伪证,已有配偶仍与未婚女青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一款、第258条的规定,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和重婚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梅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规定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两被告人归案认罪态度极差,应从重处罚。……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