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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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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益雄等涉嫌故意伤害案之(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裁判认定:(2006)X中法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让我们以高度的荣誉感赞扬这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最高尚的艺术礼物----辩护。虽然在辩护过程中,这些艺术悄无声息地渗透在律师的一言、一字和一行中,并不显山露水,但它却独具神奇的魅力。真正的高手会清晰地感受到它的存在;它使自由与正义的堡垒更加坚固。)
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饶益雄……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益雄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被告人饶益雄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与同案被告人不是共同犯罪,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饶益雄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2、饶益雄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益雄明知被告人钟二、周散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仍共同参与并协助钟二、周散共同逃离现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如下:被告人饶益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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