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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肖华涉嫌贪污案(缓刑释放)之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5)245号
被告人曾肖华,男,
被告人曾肖华贪污一案由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于向我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3月,时任广西一建深圳分公司经理的李霍召集该公司副经理曾肖华、财务副处长刘伟光、财务副处长马伏彦(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曾肖华,密谋以发“奖金”形式私分公款。2000年3月至4月间,由刘伟光分别填写4张虚假的工资单,经曾肖华“审核”后,由该公司出纳员李霍从银行提取公款人民币57万元,其中人民币55万元交给了李霍,剩下的作为公司的备用资金。后李霍分给被告人曾肖华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肖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曾肖华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某某
代理检察员:俞某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注:
1.被告人曾肖华羁押于南山第一看守所;
2.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3.移送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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