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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诏安受贿案(缓刑释放)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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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诏安受贿案(缓刑释放)之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起诉书

穗海检刑诉[2008]231号

被告人许诏安,男,49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文化博士,中共党员,原系中国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实体管理部粤中分部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业务六部高级经理,住广州市广州天河区豪庭C座203房。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诏安受贿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现查明:

2004年至2005年间,,在办理广州市增城好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以下简称“好运债权项目”)过程中,被告人许诏安利用担任中国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实体管理部粤中分部经理具有考察意向买受人、审核资产处置方案的职务便利,伙同中国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实体管理部粤中分部业务经办人张柏(已判刑)和广东葛亮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迪华(已判刑),帮助以增城葛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参与竞拍好运债权项目的实际买受人洪宝、张宝强以底价人民币1500万元买下该债权项目,并将拍卖佣金收取标准从成交价5%下调为3%,期间,被告人许诏安通过张柏在其住处广州天河区豪庭附近收受债权实际买受人洪宝、张宝强贿赂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诏安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供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邓国杰

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项:

1、 被告人许诏安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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