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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玲玲涉嫌敲诈勒索案(从轻判处)之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东检刑诉(2002)480号
被告人黎玲玲,女,45岁,汉族,广东省南海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广东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本市越秀区人民北路122号3栋123房。被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被逮捕。
被告人黎玲玲敲诈勒索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黎玲玲于2002年8月,以广东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身份,在调查广东家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潭州职务侵占一案时,以该司办公室主任黄少梅支出公司款项无入帐凭证、报案后会被判刑为由,恐吓被害人黄少梅,向其勒索2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黎玲玲于,在本市的富豪酒店和文明路,向被害人黄少梅收取了内有人民币18000元的中国银行长城卡、内有人民币19000元的工商银行牡丹卡和存有人民币48000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单、存有人民币23000元的养老保险单各一份,余款则叫黄少梅写了100000元的欠条。被告人黎玲玲从上述两张信用卡中提取了人民币37000元。因上述养老保险单难以兑现,被告人黎玲玲将该单还给被害人黄少梅,并要求黄少梅重新写了114000元的欠条。
,被告人黎玲玲携带上述的中国人寿保险单、收费收据与被害人黄少梅一起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办理兑现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玲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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