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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贪污、受贿案(控方庭后申请撤回起诉,无罪释放)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黄导,男,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五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xx95x101xxx5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是江门市电信局聘任干部,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00一年七月被江门市电信局委派到江门市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户籍所在地江门市台城镇上东路111号301房,现住江门市台城镇上朗路368号401房。
被告人雷雨,女,一九四九年二月十一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xx02xxx02X,汉族,文化程度中学,是江门市电信局聘任干部,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00一年六月被江门市电信局委派到江门市某公司担任副经理职务,户籍所在地江门市台城镇和平路11号301房,现住江门市台城镇河滨中路12号401房。
被告人聂丽,女,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四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县,身份证号码44072219xx081xxx63,汉族,文化程度中学,是江门市电信局职工,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00一年六月被江门市电信局委派到江门市某公司担任出纳员职务,住江门市台城镇丰里8号。
被告人马海,男,一九七四年三月六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xx11974030600xx,汉族,文化程度中学,是江门市电信局职工,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00一年六月被江门市电信局委派到江门市某公司担任会计员职务,户籍所在地江门市台城镇东城大道11号301房,现住江门市台城镇环市东路40号608房。
上列被告人均于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贪污罪
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在江门市x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至二00一年二月,利用向有关厂家购进电信电缆货物的机会,采用虚增购货款的手段,先后五次从公司分别划出购货款金额共一百五十二万元九千五百一十三元零三分给中山市x厂、顺德市x通讯电缆有限公司、广东x电费实业有限公司,然后由该三家厂家在扣除开具的发票税金后,分别退回了货款现金共一百三十六万四千九百零四元二角三分给其公司。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在收取退回的货款后,没有交回公司入帐,除了用于公司部分费用开支及发放股东分红款外,剩余的四十二万二千零五元四角二分,由被告人四人以生产奖、节日慰问金等名义进行发放,其中被告人黄导分得九万八千九百三十三元五角三分,被告人雷雨分得十二万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一分,被告人聂丽和马海各分得十万零七百九十四元六角四分。
(二) 受贿罪
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在江门市x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00一年七月,先后多次将收取中山市x电缆厂、顺德市杏坛线材厂等十三家供货单位支付给其公司购买电信材料的回扣款、手续费合共二百九十二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四角六分,没有拿回公司入帐。然后被告四人共分四十多次以生产奖、效益奖等名义将该款进行发放,其中被告人黄导分得三十一万五千一百七十八元零八分,被告人雷雨分得二十九万三千一百六十四元二角,被告人聂丽分得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三十八元一角九分,被告人马海分得二十四万三千九百五十元五角三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导贪污、受贿合共金额四十一万四千一百一十一元六角一分,所得赃款用于购房屋及装修和日常生活开支花去;被告人雷雨贪污、受贿合共金额四十一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元九角一分,所得赃款用于其女儿出国留学的抵押金、存放在银行等开支;被告人聂丽贪污、受贿合共金额三十五万零七百三十二元八角三分,所得赃款用于自己的日常家庭生活、存放在银行等开支;被告人马海贪污、受贿合共金额三十四万四千七百四十五元一角七分,所得赃款用于其结婚和房屋装修及股票投资花去。
案发后,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的供述;
2、 证人陈永、梁新、朱新、冯景、何杰、孟显、翟香、白楷、雷雨仪、陈堂、郭欢、唐革、梁华、罗洪、黄导庆、李军、伍爱、黄导华、朱源、李芬的证言;
3、 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有企业的聘任干部、职工,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入帐,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均解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四人的贪污犯罪事实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健伟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注:
1、 被告人黄导、雷雨、聂丽、马海现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 证据目录一份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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