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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01

关于张某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省商某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谢政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案已经移送贵院审查批捕,辩护人现依法提出法律意见,请贵院在批捕时予以参考。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会见了张某,到现场进行了查看,走访了现场群众,反复核实案件细节,现已了解基本案情,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形成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张某不存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犯罪行为;张某已经七十七岁高龄,年迈多病,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贵院应不予批捕。

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从本案来看,嫌疑人张某、刘某驼的行为无论是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均不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聚众扰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应无罪释放。

(一)客观上,张某没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

1.张某不存在聚众的行为。

何为聚众?依360百科解释:“聚众,指聚集群众;把许多人聚集在一起。”而在本案中,所有参与直接拉棺材、挂锦旗的行为人只有两个,即张某和刘某驼,显然不符合许多人的概念,更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认定的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本案虽然还有两个嫌疑人刘某喜、刘某金,但上述二人均未直接参与拉棺材车、送锦旗的行为:刘某喜只是在一边拍照,充其量只是帮助行为,不属于贵局认定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直接行为人。刘某金则只是在现场围观,既未参与拉棺材、挂锦旗的行为,也未在现场拍照,只是在现场围观,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关系。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人往往纠集几十个人、上百人甚至数千人以上,没有一起召集两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判例,而在本案中,参与拉棺材、送锦旗行为的一共才两个人,即刘某驼和张某,其中张某七十七岁高龄,刘某驼也已六十七岁高龄。两位风烛残年、病体缠身的老人何谈聚众,又怎么有能力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2.张某等二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法律后果。

张某、刘某驼二人拉棺材送锦旗的路线为:从周口市关帝庙门口出发,向西行走三百米拐至中州大道,顺中州大道过沙河桥行走约400米至孔林办公家具门口,全程约860米左右,正常人行走不过十几分钟,张某和刘某驼行走不便,时间可能会稍长一点,但是不会超过半个小时,不可能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附图一)

其中出发地的关帝庙为周口市一家景点,每逢初一、十五善男信女前来烧香拜佛时,比较热闹,平常人流量很少,车辆行走得也很少,就是一条偏僻小巷。刘某驼、张某拉棺材车由此经过,而且是靠路边行走,不会对该路段的交通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中州大道系周口市的一条主干道,并非闹市区,车流量虽大,但人流量并不大。张某等人拉着放棺材的板车并没有走主干道,而是在非机动车道行走,也不可能造成主干道的交通堵塞。

张某、刘某驼二人拉着棺材车在行走期间,没有堵塞交通的行为,其行为没有造成现场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没有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更没有造成沿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混乱、正常工作陷入停顿的严重后果,远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3.张某等人也不存在任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从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看,刘某驼、张某等人在拉着棺材车行走至中州大道孔林办公家具门口时被民警查获并带离了现场。期间,张某非常配合,没有任何拒不服从、殴打、辱骂等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且张某已经七十七岁高龄,还有多种疾病,生活还需要他人照料,不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能力。

(二)张某没有组织、策划、指挥多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不是首要分子。

依《刑法》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给贪官送棺材、送锦旗”的念头应该是来源于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因不满有关部门的作为或者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而自发给有关部门送锦旗表达自已的不满,以期引起社会关注,促进问题的公正解决。张某已经七十七岁高龄,目不识丁,对网络更是一窍不通,她不可能产生“送棺材、送锦旗的今头”,凭她的智力、能力也不可能去组织、策划拉棺材、挂锦旗的事件。更没有能力指挥他人去实施上述行为?所以,张某不属于本案首要分子。

(三)张某不具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主观故意。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的混乱,仍然为之,追求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从本案来讲,张某、刘某驼实施上述行为的本意并非是为了扰乱公共秩序,而是因其本人和老伴被人打伤,没有得到依法、公正的处理,以此方式表达抗议,以期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促成问题的公正解决。她的本意绝非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综上所述,从客观上看,整个拉棺材、送锦旗的直接行为人只有两个,不构成刑法意义的聚众;张某也不存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堵塞交通、严重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更没有阻挠现场民警依法履行职务;从主观上看,张某的行为目的不在于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和交通秩序,而在于让社会对其遭遇司法不公的关注,促进其案件依法、公正的处理,其不具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故意。张某的行为尽管存在不妥,但是不构成犯罪。

二、张某的行为不符合逮捕条件。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由上述可见,检察机关应当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

如前所述,张某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不可能存在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张某已经七十七岁高龄,有严重的胃下垂、胃痉峦疾病,并且在2017年1月2日凌晨在商水县公安局留置期间曾突发疾病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其腿脚不便,生活自理能力极差,行为能力有限,这样的人怎么可能去危害社会,她又怎么可能具备实施《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至五款规定的有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干扰证人作证、可能对嫌疑人实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呢?既如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则》第一百三十九规定的批准逮捕的条件,也不符合规则其他条款规定的批准逮捕的条件,贵院应不予批准逮捕。

三、即使张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其行为纵有不妥,亦不应批捕。

我们坚定不移地认为张某是无罪的,我们将坚定不移地为其作无罪辩护。如果我们的意见不被贵院接受,我们提请贵院注意以下情形:

依据《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从公安机关介绍的案情来看,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涉嫌的“犯罪行为”无非有两点,第一,拉着放着棺材、挂着锦旗的车辆在大街上行走。第二,造成了行人围观和交通堵塞。”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涉嫌的罪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其最高刑期不过五年,显然属于轻罪;而且从刘某驼、张某拉着放着棺材、锦旗的车辆从关帝庙到周口市妇妇幼保健院门口不过一千米的距离,持续时间不过半个小时,且一直沿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行走,即便造成行人围观,也只能是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不可能造成机动车道上的交通拥堵。即便造成交通堵塞,也只能是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上的短暂的轻微堵塞,情节显著轻微。而且张某已经七十七岁高龄,依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也应不予批捕。

四、刘某驼、张某等人的行为影响很小,应以批评教育、治安处罚为宜,不应上升到刑事追诉的高度。

诚然,本案涉案人员刘某驼、张某等的行为是失当的,给商水县公安局的形象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但是事出有因,其直接原因在于商水县公安局的执法中出现了偏差,行为人的本意是通过这种方式表达对公安机关个别干警执法失当行为的不满。

而且本案影响很小,影响范围仅限于商水县,在国内没有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接手本案后,辩护人用多种搜索引擎进行了搜索,均未搜索到本案。我们来到周口后,和各方面朋友进行了接触、了解,大多数人不知道本案,和国内频频发生的、引起社会舆论强烈关注的“给有关部门送不作为锦旗”事件相比,这个案子影响小得多。

但国内处理类似送锦事件,多是批评教育、治安处罚了事,仅有四川绵阳三台县的冯勇军因不满当地环保部门治污不力,遂敲锣打鼓给当地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被刑事拘留,在国内引起重大影响,引起社会舆论的强列关注。后迫于舆论压力,当地司法部门将案件撤消,由刑事拘留转为治安拘留,最将当事人释放,国内鼎沸的舆论质疑得以平息。

像本案这样,因当事人拉着放有棺材、挂着锦旗的车辆在大街上行走便动用刑事手段进行追诉,接连刑事拘留四人的,在国内绝无仅有。如果本案得不到妥善处理,一定要对涉案人员强行逮捕、强行起诉、强行判决,必定造成错案;当事人及其家属也不服,势必上访告状,影响本地社会大局的稳定;势必引起国内舆论的强烈关注,形成重大网络事件,其影响远比十起、百起棺材事件还要大,还要恶劣,比其他类似送锦旗事件,影响更大,更恶劣。

请贵院在审查批捕过程中,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商水乃至周口形象的高度,慎重考虑,妥善处理此事,避免因处理失当给商水乃至周口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嫌疑人张某、刘某驼的行为虽存在不妥,但只有两个直接行为人,不存在聚众情形,其行为也没有造成现场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混乱,没有堵塞交通的行为,更不存在任何抗拒、阻碍民警正常执法的行为,不具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且张某已七十七岁,年迈多病,生活自理能力极差,贵院应不予批准逮捕。本案在全国影响很小,应以批评教育为主,治安处罚为宜,不宜上升到刑事追诉的高度。

以上法律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谢政敏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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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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