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裁判要旨 >> 内容

【浙江省】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汇总解析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3-19


【浙江省】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汇总解析

 曾杰律师 林安琪

导语:

从最高检《规则》第367条来看,“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笔者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检索到了浙江省部分检察院作出的关于非法买卖外汇案件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在这些案件中,虽然大部分金额都超过了500万人民币,甚至有的案件金额还超过了2500万,可以适用第二档量刑区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被起诉。通过这些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解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正文:

1. 不起诉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具有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常检刑不诉(2018)6号

【案件解析】

本案嫌疑人A将自己办理的POS机提供给B,B使用该POS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达到3800多万。A作为犯罪工具的提供者,其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B非法买卖外汇。但A最终被不起诉,在于本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A具有帮助B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

刑法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是只看行为的客观表现,还应当看其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做到主客一致。在共同犯罪中,通常要求帮助犯对于帮助行为具有故意,本案中,有证据足以证明A 是在明知B使用POS机是为了非法买卖外汇或者进行犯罪活动(概括的故意)的情况下提供的POS机,A才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

 

2. 不起诉要旨被不起诉人A和同案人B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来源及非法获利证据链不完整,且被不起诉人A客观参与的行为尚存疑问,因目前本案证据无法继续补充,故认定被不起诉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11号

【案号】越检公诉刑不诉(2018)413号

【案件解析】

本案犯罪嫌疑人B受某些公司的委托,通过A筹集外汇,然后用香港离岸账户汇入该些企业,以此将该些公司伪装成外资企业。本案涉案金额达3500万美元,B从中收取好处费50余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外汇的资金来源及非法获利的证据链不完整,直接影响的是能否将A、B的行为评价为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司法解释,刑法上的非法买卖外汇首先是经营行为,是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从差价中营利。

而本案中外汇来源不明、获利情况不明,无法将A、B的行为评价为经营行为,也无法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同时,本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检察院因此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3. 不起诉要旨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A利用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从事外汇买卖活动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A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拒不交待部分涉案资金去向”,东阳市公安局认定A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案件解析】

本案中,A是典型的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够证明A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为250余万,达不到非法买卖外汇的追诉标准500万元。公安机关在呈报审查起诉时,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到“A拒不交代部分资金的去向”。但显然,没有证据而仅凭此种说法,不能证明A的犯罪金额达到了追诉标准的500万,因此,检察院在两次退侦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 不起诉要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A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也不能认定其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检刑不诉〔2021〕20536号

【案件解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A实控的公司与多人签订合同卖出外汇,数额达130余万美元,超过追诉标准500万人民币,在经过两次退侦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A的行为属于倒买倒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因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在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犯罪的证据不足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第一个案件中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的故意;第二个案件中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经营行为;第三个案件不足以证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追诉标准500万;第四个案件中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倒买倒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

在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认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

阅读量:130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