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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罪判例看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辩护(七)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1-02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合同诈骗犯罪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在因果关系层面,要求相对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支付财物。

在某一类特定案件中,表面上存在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形式上符合欺骗手段的要件,但是本质上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只是双方为了促成某一事项而故意为之。换言之,行为人并没有以所谓的“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进行欺骗,相对人也没有基于“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而上当受骗,此时实质层面既不存在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欺骗行为,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类案件应该排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对于上述观点,我们参考一起无罪判例进行辩护探讨。

参考判例: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黔0602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指控:在征收过程中,TC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丁某某的房屋进行征收时,被告人丁某某提出了超出征收补偿标准的补偿要求。后区政府征收工作会议安排TC中心负责人梁某与丁某某商谈具体征收工作,经多次商谈未达成协议后,因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梁某(另案处理)与区征收办负责人邹某商议后,决定以签订虚假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被告人丁某某提出的补偿要求,并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丁某某,经丁某某同意后以人民币59.8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征收其房屋,除丁某某签订一份征收补偿协议外,丁某某另找一人签订一份虚假征收补偿协议。后经梁某安排,TC中心工作人员石某于2016年1月26日分别与丁某某、覃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某协议》(协议编号328号、333号),补偿总金额分别为285634.5元、312370.6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285634.5元,其夫袁某某代覃某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312370.6元并交给丁某某。被告人丁某某以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骗取国家征收补偿31237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31237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经T市B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T市B区房屋征收补偿安某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设立,该办为T市B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测算、收缴和发放工作。2015年5月,T市碧江TC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TC中心”)成立,该中心系区住建局下属国有独资企业,梁某担任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T市B区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南门项目)开始实施,区住建局经碧江区政府安排,委托TC中心负责中南门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2015年10月22日,T市B区人民政府(2015)120号文件颁布《房屋征收补偿安某实施方案》,对T市B区的房屋实施征收,区住建局为征收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征收办和TC中心负责实施。征收范围为T市中山路两侧的古建筑,东抵东山山脚,南临锦江河岸,西接尚都,北至原区交通局办公楼两侧。

被告人丁某某有一套面积为44.93平方米(产权证面积),属被征收对象。在征收过程中,TC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丁某某的房屋进行征收时,丁某某提出了超出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要求。后区政府征收工作会议安排TC中心负责人梁某与丁某某商谈具体征收工作,经多次商谈未达成协议后,因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梁某与区征收办负责人邹某商议后,决定以签订虚假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被告人丁某某提出的补偿要求,经与被告人丁某某协商,同意以59.8万元征收丁某某位于中山路129号附7号的房屋。

2016年1月26日,TC中心分别给丁某某、袁野出具了房屋征收协商约定承诺,经梁某安排,TC中心工作人员石某于当日将两份空白的《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某协议》(编号分别为328号、333号)的最后一页分别让丁某某、覃某(由丁某某代签)签名,补偿总金额分别为285634.5元、312370.6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285634.5元,其夫袁某某代覃某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312370.6元并交给丁某某。

法院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主要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某某不同意拆迁,经多次做工作后同意拆迁,但提出了高于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拆迁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擅自放宽补偿条件,在TC中心负责人梁某和碧江区征收办公室邹某等人建议、许可下,丁某某以其婆母覃某的身份信息,作为被征收人签订了一份空白的虚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建议、制作和审核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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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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