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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辩护研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情节特别严重”还可以判缓刑吗?(附案例)

办案律师/作者: 马泽恩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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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案号:(2024)沪0109刑初714号    

案情简介:2022年,被告人苏*针对安卓手机操作系统研发“虚拟相机”软件,通过突破安卓系统的安全防护机制,对手机相机功能进行未授权地修改,干扰系统相机的正常运行,以实现绕过“快手”“抖音”等软件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的目的,并通过网络销售上述软件获利。经查,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苏*获利共计USDT16万余枚,相当于人民币114万元左右。    

量刑情节: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苏*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案号:(2024)赣0603刑初253号

案情简介:梁某飞、李某良、梁某(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鹰潭市某某科技工作室,在鹰潭备案并经营网站***.cn(以下简称9528网站),于2021年12月开始从事销售游戏外挂、“黑号”(盗取的游戏账号)等业务,在该网站上购买邀请码后可以在该网站注册成为商户对外销售游戏外挂、“黑号”。被告人彭*于2022年6月19日注册成为9528网站的商户“开黑学习网”(商户ID3446),并长期在该网站上销售穿越火线等网络游戏的游戏外挂。在9528平台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彭*将销售游戏外挂的非法所得提现到本人银行账户。彭*还在微信群、QQ群销售游戏外挂通过雪碧易支付结算,通过唐某、吴某等代理销售游戏外挂非法获利。经鉴定,彭*销售的游戏外挂是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经统计,彭*销售游戏外挂获利人民币197.9万余元。    

被告人彭*于2022年6月与网络上认识的被告人蔡**商量制作一款穿越火线的外挂赚钱,由蔡**负责开发,彭*负责销售,彭*再将非法所得通过支付宝分给蔡**。截至案发,蔡**共收到彭*转账的出售外挂非法所得60万余元。

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交)。

二、被告人蔡**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交)。    

结语:

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获利金额均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但如果能够及时找到正确的辩护策略,委托专业律师应对,也可以获得“缓刑”。

除了游戏外挂、人脸识别软件,近期还有客户咨询到售卖短视频软件外挂软件,该软件能够实现在直播中自动欢迎、自动关注答谢、虚拟定位等功能,这类外挂软件突破了短视频软件的功能,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显示这类软件已被鉴定属于破坏性程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但是作为倒卖外挂软件的中间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就需要考虑其主观方面对其行为的性质是否有明确的认识。如果主观上并不清楚产品的功能,只是完全不懂计算机技术的“倒爷”,可以视在案证据争取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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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恩
马泽恩涉黄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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