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谢子军涉嫌巨额职务侵占案 (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手机:13802736027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谭平江、张莹、刘昌宇等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本律师作为谢子军涉嫌诈骗案的被告人谢子军的辩护人,认为:
1、谢子军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谭平江、张莹、刘昌宇转让股份是否是自由意思的表示,谭平江、张莹、刘昌宇均系本案关键证人,如果他们不出庭,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法院公正审判。
2、我们已向一些证人作了调查笔录,将在适当的时机呈交法庭。
3、我们已再三向法庭申请谭平江、张莹、刘昌宇出庭作证,法庭均未同意,我们再次向法庭申请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为使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等规定,特提请法庭通知证人谭平江、张莹、刘昌宇出庭作证。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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