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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姚某)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5-20

广州市海珠区谭某等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之

主办:王思鲁律师、吴杰臻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姚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姚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姚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至今,多次依法会见了姚某,仔细查阅、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且参与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了深刻的认识。

姚某在本案中的地位是积极参与者,控辩双方对此都予以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司法案例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案例,均认为: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直接实施致人重伤行为的人员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其他积极参与者仍按聚众斗殴罪处罚。有关的案例和参考文献已经在庭审前递交给贵院了,故在此不赘。

在姚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关于姚某的量刑意见。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规定:“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案中,姚某仅具有一般的犯罪情节,如构成聚众斗殴罪,其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且,姚某具有以下减轻、从轻情节。

第一,姚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以减40%以上刑期或免于处罚。

第二,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案发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姚某的妻子李某霞与被害人赵祖合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李某霞赔偿赵祖合10万元,如公安机关对姚某、谭某某解除刑事拘留的,则李某霞再支付20万元给赵祖合。签订调解协议后,李某霞当场支付了10万元给赵祖合。如今,姚某、谭某某已转捕,李某霞支付20万元的条件尚未达成。在法律上,姚某、谭某某已无义务履行该协议。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姚某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尽管赵祖合以该协议为依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仍须继续接受治疗,也未能证明此前支付的10万元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赵祖合继续提出赔偿,纯属无理要求。尽管如此,姚某及其家属仍愿意调解,进一步赔偿被害人3万元,但被害人拒绝调解,一味提出无理的赔偿要求。人算不如天算,庭审后的第二天,姚某的儿子在学校被同学拽下楼梯,腰部严重骨折,正在医院抢救中,现已被切除一个肾(见附件)。目前,姚某家人正在四处筹钱为孩子治疗,已无力满足被害人的无理要求。据此,我们认为姚某确实已经尽其最大能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法院应依法认定该从轻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以减30%以下的刑期。

第三,姚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姚某的妻子李某霞与赵祖合签订了调解协议。根据该协议,李某霞已履行了支付了10万元赔偿款的义务,而赵祖合也履行了其谅解姚某、谭某某的义务。至今,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赵祖合现以其无理的赔偿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撤回其谅解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据此,应认定被害人已对姚某作出谅解。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以减20%以下的刑期。

综上所述,姚某的行为仅构成聚众斗殴罪,我们请求法院考虑姚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减轻、从轻情节, 对姚某作出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8月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尊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日期: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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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王思鲁刑事律师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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