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能经营电子烟吗?
自电子烟被纳入卷烟管理以后,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就必须持证经营。而市场上存在大量已经持有卷烟、雪茄烟的零售户,就面临一个问题,其能否依托现有的卷烟、雪茄烟的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
针对该问题,可以明确的是持有卷烟、雪茄烟的零售户,不能利用已持有的卷烟、雪茄烟的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其必须要申请新办或者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由上可知,卷烟、雪茄烟与电子烟的经营分别属于两个不同许可范围的内容,如果要销售电子烟,要么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要么在原有的许可证基础上,申请变更许可,将卷烟、雪茄烟变更为电子烟。如果没有重新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或者没有申请变更为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即使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也会成为行政法意义层面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将受到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只是说明了持有卷烟、雪茄烟许可证的零售不能在没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卷烟、雪茄烟许可证经营电子烟,并不代表持有卷烟、雪茄烟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可以经营电子烟,持有卷烟、雪茄烟许可证的零售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在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经营电子烟: 一是在变更原有的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的前提下,申请新办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后,经营电子烟,这样既可以经营卷烟、雪茄烟、又可以经营电子烟。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第三点,其明确了“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许可。”】 由于已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无法在原有的经营地址上,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那么已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要想经营电子烟,可行的方式是利用一个新的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在有证的前提下经营电子烟,这样既可以经营卷烟、雪茄烟、又可以经营电子烟,但这种方式,可能很难实现,因为电子烟的经营需要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如果经营地址不在零售点合理布局之内,仍然无法实现有证经营。 二是将原有的卷烟、雪茄烟的零售许可证变更为电子烟的零售许可证,但此时只能销售电子烟,不能销售卷烟、雪茄烟。 有的零售户可能仍然想实现,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既可以销售卷烟、雪茄烟,又可以销售电子烟,但目前烟草行政部门不会受理已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增加电子烟,或者已持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增加卷烟、雪茄烟的业务。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第三点,为稳定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电子烟零售许可范围,暂不受理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申请增加卷烟零售许可范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持有卷烟、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不能新增许可电子烟的前提下,只能通过变更程序,将原有的卷烟、雪茄烟的零售许可证变更为电子烟的零售许可证,再经营电子烟。 综上,持有卷烟、雪茄烟许可证的零售户,不能在未办理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依托现有的卷烟、雪茄烟的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电子烟;持有卷烟、雪茄烟许可证的零售户,要想经营电子烟,可通过两种方式在有证的前提下经营电子烟:一是将原有的卷烟、雪茄烟的零售许可证变更为电子烟的零售许可证,但此时只能销售电子烟,不能销售卷烟、雪茄烟;二是以新的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电子烟零售许可证,这样既可以经营卷烟、雪茄烟、又可以经营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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