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因涉及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如何处理?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4-28

因涉及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如何处理?

在办理走私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在境外经营合法生意赚取收益,例如经营餐馆、开超市,通过对敲方式,将其合法资金转入国内提供给家庭使用。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没有任何获利,办案机关在查处走私案件时,查出了地下钱庄等洗钱行为后,顺藤摸瓜找到行为人。

办案机关以行为人在国内账户收到了赃款等为由,对行为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行为人因以上原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应当如何救济?

所谓限制出境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要求公民在一定时间内不准出境的措施。

我国对限制出境规定以及相关执行程序等问题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而是散见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导致办案机关对行为人限制出境时,出现诸多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行为人可能因民事、刑事、行政、监察以及国家利益等多方面被限制出境,本文主要从行为人涉及刑事案件角度分析应当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七十七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被限制出境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限制出境的对象系“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出境前往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地区以及存在电信诈骗嫌疑的人员,例如没有正当理由前往缅北地区;

3.有电信诈骗前科人员,为了预防再犯罪,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

4.对于刑事案件开庭必须到庭的证人,暂缓出境;

以上第2、3类型限制出境,该规定与近几年境外特定地区如缅北地区,对我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猖獗背景息息相关。该规定的目的是预防具有电信网络诈骗前科人员再犯罪,以及对我国公民人身及财产权保护。笔者认为若行为人没有特别需要前往该地区的,基于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应当避免出境前往该地区。

针对第4点暂缓限制出境规定,其实施的对象仅限于必须参加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人,换言之,若行为人作为证人不参加庭审,将会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等。在行为人履行了作证义务后,司法机关很快为其解除限制出境,对行为人出境影响不会特别大。

笔者将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以上第一点内容,对本文开头提到的情形进行重点分析以及提供如何救济的建议。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定,限制出境的对象系“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前者人员限制出境,系保证我国司法裁定得到确切落地实施,对后两者人员限制出境是为了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以及预防再犯罪。后者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在对行为人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人员限制限制出境目的是一致的,其限制对象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出境系刑事诉讼一种强制措施,主要依据如下:

第一,适用主体只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其他组织及人员都无权适用。

第二,适用对象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第三,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能正常进行,同时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而对行为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自由出入境的权利。

笔者赞同以上观点,并认为办案机关除了对必须到庭证人暂缓限制出境以及上述三类对象之外,不能对其他因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人员采取限制出境刑事强制措施。

行为人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意见,意见应重点、充分论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属于被限制出境对象。行为人及代理人可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实施:

首先,应当向边检等部门了解、明确被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和决定机关,以及限制出境的期限。

决定机关是作出限制行为人出境的机关,一般也是解除行为人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因此,行为人明确决定机关后可以向其了解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向决定机关提交、沟通解除申请及法律意见。

行为人应了解被限制出境原因,例如涉及到案件罪名、涉案金额等,梳理自身行为,为后续出具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提供事实依据。

行为人根据限制出境期限可判断对其后续在境外工作及生活影响的程序,以便先行安排好境外工作及生活,尽可能得降低限制出境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其次,收集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主要涉及可以证明行为人无罪证据如证明行为人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据。

行为人一般是在对敲的过程,在国内收到赃款而办案机关限制出境,因此涉及到核心证据应当是证明行为人在境外合法经营以及资金来源合法性以及论证对收到资金性质不具有主观明知。笔者主要从行为人资金合法性的角度梳理如下证据:

1.在境外经营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

2.在境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书;

3.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经营开支支付凭证;

4.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之间进货、出售等相关凭证以及日常沟通情形;

5.依法向当地政府缴纳税款,或者类似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等材料;

6.经营过程中,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以及收到下游客户的货款的银行流水等材料;

7.现场经营的相关照片、视频等材料;

以上材料比较完整证明行为人在境外进行合法经营,以及其资金来源合法性的,鉴于上述材料及证件来源境外,在向办案机关提交之前,应当向相应大使领馆等部门进行公正。

最后,在完成以上步骤和工作,应当由专业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以及申请书后与办案机关沟通。

法律意见应根据行为人资金合法性以及行为人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证,其中除了论证行为人资金来源合法性之外,对其在国内收到资金性质不存在主观明知,也是重点内容。

通过论证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从而认定行为人不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不符合《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出境的对象,故要求办案机关依法为行为人解除限制出境,恢复其自有出入境的权利。

我国公民出境经商人员越来越多,为了规避行政、刑事等风险,建议行为人应当遵守我国关于外汇的相关规定。若行为人在处理资金时确有不规范而被限制出境,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充分论证不构成犯罪,并非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相应材料如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材料等,积极争取解除限制出境

阅读量:13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W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循环出口、虚假出口”涉诈骗罪案件一审辩护意见
开股东会却被控告非法拘禁,股东被羁押268天无罪释放
涉毒重案何以全案取保释放之十个无罪辩护理由
涉毒重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全案取保释放,何故呢?
涉期货“诈骗”案中如何对被害人笔录进行综合质证?
关于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