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案情简介:
H县检察院指控,W某等人加入某增值平台的网络经营项目,以熟人聊天、聚餐等方式发展新会员,为会员报单、对冲电子币以获得推荐奖和福利奖。
至案发,W某等人的下线人员均达到三层三十人,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分别为496.8万元、452.4万元、250.8万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建议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档。
刑法规定,传销犯罪达到“情节严重”的,对应法定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传销刑事意见》,“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即“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涉传销资金数额达250万元”是传销犯罪的量刑情节,本案法院如果采纳公诉方的指控意见,就意味着W某等人的最终刑罚很可能是五年起步。
所以,要想打掉“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关键在于“传销资金数额”。
什么是传销资金?
从《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定义来看,跟钱或资金有关的描述是“......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说白了,“传销资金”就是“入门费”,即为了获取传销组织的某种资格而缴纳的一定费用。这里的“资格”,包括两层:一是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二是返利资格。
在传销刑事案件中,入门费对应的是“资格”,而不是货真价实的商品或服务,它既是传销组织的收入来源,也是参与者的返利来源,故入门费的认定也是传销案件定性的最关键一环。
如何认定传销资金的数额?
既然传销资金的本质即入门费,那么遵循这一逻辑就能识别出对应的数额,常见的是以会员费、加盟费、投资款、购货款、服务充值款等名义向新参与者收取的费用。
实务中,认定某当事人A的传销资金数额,往往是基于对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的分析,一般是在后台系统导出的记录中,锁定该当事人A注册的账号,以其为起始点向下追溯这一条线的所有人员缴纳的费用,这既包括其直推下线缴纳的费用,也包括间推下线缴纳的费用。
但是,从我们亲办的大量传销实务案件可以发现:基于系统数据形成的鉴定意见,往往是简单累加得出结论,并不能准确反映传销人数、资金等案件事实。
实务中,传销参与人往往为了冲“业绩”而搞虚假繁荣,多存在垫付会员费、虚设下线账号重复充值、虚点空点账户等情况。显然,这类虚构账号并没有对传销组织的扩大、发展起到实质性作用,故相应形成的传销人数和资金就应当扣除。
对此,最高法在2024年11月28日法答网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专题”也明确回复:
(1)发展下线是指发展他人参加,不包括自己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的重复注册,也不包括冒用他人身份发展的情形。传销人员虚设下线的行为,并没有给传销组织带来新的人员,其下线人员实际就是行为人本人,不存在骗取行为人以外的人的财产问题,故虚设的下线不应计入传销犯罪发展下线的人数中。
(2)认定某一组织者、领导者传销数额的标准是“收取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并不包括其本人投入到传销中的资金,其因虚设下线投入传销的资金实际是其自己的资金,故应当在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但该资金应当作为传销资金计入其上线的犯罪数额中。
比如,系统显示A发展了B、C、D(直接下线)以及B1、D1、D2(间接下线),入门费是5000元/人。简单累加,A的下线人数为6人,传销资金数额为3万元;实际上,账号C是A使用亲友身份注册的,对应的入门费由A自己支付;账号D1、D2是下线D使用他人身份注册的,入门费均由D支付,实际操作也由D控制。
因此,准确地说,上图中A的下线人数为3人,传销资金为2.5万元,其上线X的下线人数为4人,传销资金为3万元,其下线B的传销资金为0.5万元,下线D的传销资金为0元。
可见,传销资金数额的认定,一般既包括直推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也包括间推下线缴纳的入门费,但其中由当事人自己虚设的下线人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不计入该当事人的传销资金数额,但计入该当事人上线的传销资金数额。
回到文首案例([2018]陕0921刑初34号),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发展会员的过程中,存在为新会员垫付投资金、虚设账号自我充值等情况,应予扣减,扣减上述金额后,三被告人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均未达到250万元,故不予认定三被告人构成“情节严重”。
类似地,在(2019)鲁1003刑初272号一案,被告人X某经他人介绍加入“民间互助理财”组织,该组织要求参与者以缴纳49800元入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后检察院指控X某发展下线累计76人,收取传销资金数额达373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经审查,法院认为公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有参与人员缴纳费用的情况,在案人员与X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和转款数额不一,不能排除存在虚设下线账号自我充值的情况;且部分参与人证实其缴纳费用时并未交足,系虚号空号;部分参与人在进入X某团队前已经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不是经由X某缴纳费用,系重复计算数额,故法院认为公诉方指控证据不足,经扣减,X某的传销资金数额为187万元,不适用情节严重的标准。
结语
传销刑事案件中,传销资金数额是关键的量刑情节之一,一旦认定数额达到250万元以上就很可能适用“情节严重”标准,刑期有可能在五年以上。
因此,在一些定性问题不大,但涉案数额有较大争议的传销案件中,可以考虑采取罪轻辩护策略,通过梳理关键事实、核对资金流水、审查鉴定方法和核算公式等方式,找出那些一人多账号自我充值、虚设下线账号充值、垫付会员费、未实际充值的虚号空号等情况,进而扣减一部分指控的传销资金数额,打掉“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实现刑期降档甚至判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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