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起:一次充电发现的“薅羊毛”商机
2022年底,网约车司机李某某听闻重庆市南岸区A充电站能低价充电,花88元向“懂行”司机请教后,发现了充电桩App的漏洞。原来,在App发起充电请求,操作界面显示“正在充电”前快速取消订单,充电桩竟不会中断充电,如此便能逃单。李某某嗅到“商机”,干起“有偿代充”生意,以低于正常费用一半的价格吸引其他司机,每次从中赚取18至26元差价。 2023年7月,充电桩App运营平台与充电站对账时,发现A充电站在4月至7月出现大量未付款订单,随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除李某某外,还有4名司机用同样方式偷电牟利。经统计,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这5人共偷逃2700余笔订单,涉案金额达10余万元。 思考:利用漏洞薅电,犯“民法”还是犯“刑法”? “薅羊毛”作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省钱方式,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大到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小到超市里买鸡蛋的优惠券,可谓“万物皆可薅”。同样,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兴起,薅充电桩的羊毛又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薅羊毛方式,以上这起“薅电”的案例便是典型。 以普通人的视角来看,薅羊毛或许不算什么大事,甚至是一种生活方式,只是不足道尔。但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这个问题就变得非常有趣,因为我们要思考的是:薅羊毛犯法吗?犯“民法”还是犯“刑法”?薅电这个事情,就值得从这两个角度来思考。 争议:不当得利?还是盗窃犯罪? 这个案例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利用APP漏洞0元充电,起因是充电商家存在过失,充电桩的使用者因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形成对充电桩经营者的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按照债权债务纠纷处理,返还财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薅羊毛的行为人在明知商家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故意利用漏洞免费充电,已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盗窃罪处理。 我们首先来理清不当得利与盗窃罪的相关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事实行为产生的债的关系,其目的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恢复到正常状态,通常不涉及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返还利益。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 不当得利与盗窃罪的关系,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可以看作是普通与特殊的关系,因为二者都是对财产的侵犯,都存在一方损失与另一方获利的因果关系,这与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关系非常相似。可以说,构成盗窃罪的行为,必然也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却不一定是盗窃罪。二者的区别在于,盗窃罪作为刑事罪名有着明确的构成要件和更高的认定标准。一旦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便不再以不当得利的标准来审查事实。 “薅电党”的贪念:从不当得利演变为盗窃罪 回到案例中,案例中网约车司机们的行为实际上经历了从不当得利到构成犯罪的蜕变。网约车司机最开始发现快速取消订单可以继续充电的时候,并没有非法占有商家财物(即“电”)的主观动机,其获得免费充电的利益的确是基于商家的过失(即充电桩技术漏洞)。网约车司机获得利益与商家的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且这种获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网约车司机的获利实际是“被动”获利,具有明显的不当得利的特征。所以,此时的网约车司机尚不构成盗窃罪,属于不当得利。 但随着网约车司机们尝到了薅羊毛的甜头,主观动机也发生了转变,从被动地获利开始变为主动地追求侵占属于商家的财产,甚至将之变成一门生意。在司机们薅羊毛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后,盗窃罪的全部要件便已达成,此时这一行为就不再是不当得利,而已经升级成了盗窃罪。 因此,从不当得利的“羊毛党”到犯盗窃罪“偷电党”,从被动获利到积极窃取,一息贪念,性质便截然不同。笔者以为,所谓“小薅怡情,大薅入刑”,偶尔无意间的薅羊毛或许是一种生活乐趣,但若将之变成了赚钱的生意,便可能不再有生活乐趣,只有人生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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