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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走私耽美书籍案中的公诉机关入罪逻辑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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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美书籍是以男男之间感情故事为主要内容的书籍,例如比较有影响力的《魔道祖师》《伪装学渣》等,而在国内最为具有影响力的出品耽美书籍平台为“长佩”以及“晋江”。

在走私耽美书籍案件中,公诉机关可能会以走私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提请公诉。笔者结合之前办理多件走私耽美书籍经验以及耽美书籍的内容,简要分析公诉机关的主要入罪逻辑,以便更好地制定辩护方案。

一、涉案耽美书籍属于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以为淫秽物品为前提条件,换言之,若公诉机关以该罪名对行为人进行指控,其首先需要认定涉案耽美书籍是淫秽物品,即以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的书籍。

其次,公诉机关需论证行为人明知涉案书籍为淫秽物品,仍通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涉案耽美书籍入境,即行为人主观上知晓涉案书籍为淫秽物品,仍通过走私方式将涉案耽美书籍运递入境的。

二、涉案耽美书籍的含有禁止的内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是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为走私对象的,公诉机关首先需要明确涉案耽美书籍是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基于国家安全等原因禁止或者限制货物进出口,并且仅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做出如上规定,其他位阶规定是不可以做出禁止或者限制货物进出口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例如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若出版物含有了《出版物管理条例》该二十五条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则属于违禁出版物,即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其次,公诉机关通过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知耽美书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仍然通过非法手段运递入境。若行为人明知耽美书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仍向中国大陆销售并走私入境,行为人则涉嫌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三、行为人在未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进口耽美书籍,涉案书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若耽美书籍不属于淫秽物品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但是行为人在未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将涉案耽美书籍非法运递入境,也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首先,公诉机关认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耽美书籍时,未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内容:

1.我国对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换言之,除了自由进口货物之外,其他需要获得许可证方可进口的货物属于限制进口货物;

2.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出版物时应当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换言之,在我国进口书籍未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该进口书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

行为人在我国进口涉案耽美书籍时,未依法取得出版物进口许可证的,涉案耽美书籍属于限制进口货物。

其次,公诉机关认定行为人是在明知未取得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仍通过走私方式进口涉案耽美书籍或者明知他人未取得许可证,为他人走私行为提供了帮忙等行为。

最后,公诉机关依据我国刑法及《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名”对行为人指控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四、行为人走私涉案书籍入境,涉案耽美书籍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为违禁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

公诉机关以涉案耽美书籍为非法出版物指控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入罪逻辑如下:

首先,公诉机关认定涉案耽美书籍为非法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若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属于违禁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则属于非法出版物。若涉案耽美书籍属于违禁出版物,公诉机关则直接依据违禁出版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从而对行为人进行指控。而此处的非法出版物是指不含有违禁内容,但是未经合法进口程序入境的出版物。

公诉机关以行为人未依法进口出版物认定涉案耽美书籍属于非法出版物,进而认定其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其次,公诉机关认定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涉案耽美书籍运输入境的走私主观故意及行为,在结合行为人以走私方式运输入境的耽美书籍为非法出版物,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笔者在办理走私案件经常适用“破”及“立”两条思路,“破”就是破解公诉机关的入罪逻辑,指出公诉机关对行为人指控中存在逻辑错误,并在此基础上“立”辩护观点及思路,因此需要明确公诉机关的入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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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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