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
近日,最高检举行“深入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副检察长苗生明在发布会上介绍,202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审查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3.4万人,批准逮捕66.9万人;受理审查起诉203万人,提起公诉146.7万人。
其中,关于醉驾刑事案件,自两高两部于202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醉驾意见”)以来,进入司法环节的案件量大幅减少,但检察院从严把握不起诉标准,从严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处实刑率上升至63%,刑事处罚力度加重。
据统计,2024年1至11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危险驾驶案件25.5万人,同比下降16.8%。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不起诉3万余人,不起诉率约为10%,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全年检察机关对醉驾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1万余人。
整体来看,《醉驾意见》实施之后,醉驾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双降一升”特征:
立案数锐减: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30.3万人,同比下降42.3%;
不起诉率腰斩:犯罪情节轻微案件的不起诉率仅10%,同比下降28%;
实刑率飙升:法院判处实刑率从历史低位跃升至63%,这意味着该类案件的缓刑空间大幅压缩。
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司法机关对醉驾刑事案件的态度和处理政策是“分流治理,司法从严”:
一方面,对于血液酒精含量(BAC)超过80mg/100ml 但不足150mg/100ml 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转行政处罚,不入刑;
另一方面,对于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尤其是超过180mg/100ml的,检察院从严把握不起诉标准,法院从严适用缓刑。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通常情况下,醉驾案件没有造成其他后果的,入刑的罪名即危险驾驶罪,其对应的情形是《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驾”的入刑标准来自《醉驾意见》第4条,即血液酒精含量(BAC)超过80mg/100ml,但这并不是一刀切的标准,《醉驾意见》进一步细分为80mg/100ml、150mg/100ml、180mg/100ml三类情形以决定是否刑事立案、起诉、适用缓刑:
对于2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BAC)<80mg/100ml 的,属于“酒驾”,一般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BAC)<150mg/100ml 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属于“醉驾”,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刑事立案,转行政处罚;
对于15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BAC)≤180mg/100ml 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适用缓刑;
血液酒精含量(BAC)>180mg/100ml的,属从严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
可见,当前的司法政策下,醉驾案件的入刑标准是以“血液酒精含量(BAC)+涉案情节”为主要依据。
醉驾入实刑,具体是什么刑罚?
从刑罚来看,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最低一个月,最高六个月。
看起来拘役好像很轻,顶多就六个月,但拘役再轻,也属于自由刑,是要关起来的。
尤其对于一些有公职或参公编制的当事人,即便是拘役,也是有案底的,单位很可能据此“一票否决”予以开除公职。根据相关法律,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只有被不起诉、被判免予刑罚或单处罚金,才可能避免被开除。
总之,醉驾涉危险驾驶案件整体属于“轻罪”,但如果不能在前期及时阻断办案进程,不能争取到不予立案或不起诉,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判实刑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即便只是关几个月,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也绝对是一个不可承受的结果。
还有希望争取好结果吗?
尽管司法政策趋严,但最高检对于醉驾涉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态度是“轻微犯罪治理范式”,“轻微”意味着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
一是适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点与《醉驾意见》的第4条遥相呼应,实务中可以据此在案发初期直接争取不予刑事立案,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法定不起诉。
二是适用《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实务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可以从血液酒精含量(BAC)、涉案情节等方面以技术性质证的方式将不利的鉴定意见、情节和证据打掉,进而向检察院争取酌定不起诉。
结语
在当前的司法政策下,醉驾案件的“从严”趋势不可逆,但司法政策不等于刚性约束,通过对取证程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道路或机动车的认定、当事人涉案情节等方面的有效质证和辩护,仍然有很大希望为这类案件争取理想的结果。
敬请关注本号,后文将进一步探讨醉驾案件的有效辩护思路和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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