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退款给下线,能否争取轻判?
李泽民律师 吴单律师
关键词:退赃退赔、从宽情节、被害人、合同诈骗
传销案件,到了审判的最后阶段,辩方应当把握一切机会,争取最大程度的轻判。
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称“量刑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怎么理解?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的基准刑是五年,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凭这一从宽情节,就有可能将刑期降到三年,而三年就达到了适用缓刑的门槛。
在传销案件中,涉案资金来自于不断加入的下线传销参与者,上线可以从下线缴纳的费用中获利。
那么,适用《量刑意见》第十一条“退赔被害人”情节的前提,就是把钱退给传销案件的被害人。
从《刑法》的罪名设置来看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条设置为“第224条之一”。而第224条是“合同诈骗罪”,这里的“之一”表明这两个独立罪名之间具有一些内在的逻辑关联和共同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二者都有明确的被害人,可以直接适用《量刑意见》第十一条“退赔被害人”从宽情节。同时,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四)项也明确规定,涉诈骗案件的当事人退赃退赔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予以不起诉或免除刑罚等从宽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退赔被害人的当事人,法院不但在说理部分会直接支持退赔和谅解情节;没有退赔的,还会在判项中责令返还。
H某合同诈骗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Z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66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Z某的家属在案发后退赔了全部款项和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X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X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部分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诸情节,可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X某已经退赔56000元,剩余24000元应当依法向被害人退赔。
可见,合同诈骗案有明确的被害人,在实务中也有大量直接适用“退赔被害人”从宽情节的案例。
从法理和刑法的立法逻辑来看,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关联罪名,传销犯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特征就是骗取财物。既然是骗取财物,就理应有被骗的人,那么传销案件中有没有被害人呢?
有观点认为,传销案件没有被害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有一份《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疑难问题的调研》,该调研报告就提出“传销类案件中的参与传销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害人。因为参与传销行为本身为法律所禁止,即使因传销行为导致财产被骗,对被骗财物也应当依法没收”。
也就是说,传销案件的参与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害人,理由是参与传销活动本身是被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具体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三款,参加传销的,由市监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这个观点对传销实务案件的影响非常大,不少法官也认为传销案件没有被害人,进而判决传销资金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F某支付业务传销一案
法院认为,F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继续追缴F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L某养老项目传销一案
法院认为,L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缴本案各被告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此一来,如果认为传销案件不存在被害人,就无法适用《量刑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退赔被害人”从宽情节,减少40%的刑期就更别想了。
然而,我们无法否认,在现实中,的确有一部分传销参与者是被骗进来的,在整个传销体系中处于最底一层,只是因为看好项目前景而投资,想赚点“静态收益”,但并不发展下线。结果,在项目崩盘之后才知道受骗,成为击鼓传花的最后一手,损失也最为惨重。
“传销案件没有被害人”这个观点仅仅是一部分办案人员的看法,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实务中,也有一部分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对于那些向下线退赔并取得谅解的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Z某2等人传销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2、Z某3、Z某4、Z某5、Z某6、Z某8系从犯,可减轻处罚;Z某Z某2、Z某3、Z某4、Z某5、Z某6、Z某8已缴纳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另Z某2、Z某3、Z某4、Z某5、Z某6、Z某8退赔了购买商品顾客的损失,并得到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对Z某2、Z某3、Z某4、Z某5、Z某6、Z某8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Z某2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L某传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Z某、L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Z某主动退出赃款15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L某在XX资本不能提现之后主动将直接发展的下线的损失予以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L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
在传销案件中,是否以向下线退赔的情节来争取从宽处理,目前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同时,作为法律共同体,我们也一直在盼望传销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能适时更新,进而早日解决传销案件实务中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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