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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征税款,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不征,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向纳税人征收应收税款,包括擅自免征税款的行为。少征,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降低税收额或征税率进行征收,包括擅自减征税款。税收既包括国家税收,也包括地方税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徇私动机,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等原因过失不征或少征,便可认定为“徇私”。过失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四)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效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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