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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有效辩护之:从实证视角剖析“控制下交付”贩毒案之无罪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27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

在毒品案件中,控制下交付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查手段,是指公安机关发现违法分子进行违禁品或财物交易,对其先不予抓捕或扣押,以此为线索继续经营,待后期挖出更多的幕后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再予以一并抓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该立法规定使控制下交付从此有法可依,打破了理论界长期对此是否于法无据的争论,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比较疏浅,存在很大的缺陷与不足,在司法适用上也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其一,在启动程序上具有模糊性。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是“根据侦查的需要”,但这样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侦查人员往往因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面临决策时犹豫不决,最终致使最佳时机的流失,或者贸然行动,滥用控制下交付,也致使公民合法权益被损害的风险骤升;其二,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是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许可。但在司法实务中,禁毒民警在获得他人举报的线索后,因情况紧急,通常在未经过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就采用了控制下交付;其三,控制下交付常常会伴随着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或双套引诱,最终因此而不诉、无罪的案例不在少数。

基于辩方立场,我们查阅了大量与“控制下交付”相关的不诉案例,以供业界参考、斧正。具体论述如下:

一、控制下交付程序违法,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丰检刑不诉〔2017〕51号。不诉理由分析:一是办案机关未立案便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未经审批实行了实质的控制下交付行为;三是审讯行为违法,导致证据被排除,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结案。

二、侦查人员违规采用控制下交付且存在犯意引诱,被追诉人获无罪释放

实证分析,不诉案号:深宝检公二刑不诉〔2017〕159号/泉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不诉理由分析:举报人张三先举报,后在办案人员默许下联系毒品卖家李四,经多方人员帮忙后,李四的上家王五安排陈六将少许毒品交付给张三,早已埋伏在周边的办案民警随即将张三、李四和王五等人抓获归案。但因此案涉及犯意引诱、特情介入、控制下交易及涉案毒品数量甚少等因素,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结案释放结案。

三、举报人系警方线人,且案件涉及控制下交易被追诉人同样获无罪释放

实证分析,不诉案号: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2号/泉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北检刑不诉〔2017〕139号。不诉理由分析:举报人先举报,后交易毒品;涉案毒品交易行为,系办案机关批准下的控制下交易行为;尽管行为人在毒品交易现场被当场抓获,尽管侦查人员当场查获毒品,尽管行为人对其涉嫌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因案件涉及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易等问题,且涉案毒品数量也不多,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释放。

四、侦查人员滥用职权,违规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且搜查、扣押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实证分析,不诉案号:深宝检刑不诉〔2015〕798号/渝璧检刑不诉/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5〕31号/深宝检公二刑不诉〔2017〕160号/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53号/深宝检刑不诉〔2016〕122号。不诉理由分析:侦查人员在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采用控制下交付,且搜查、扣押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无法证实在案毒品的来源合法性。

综上所述,一般认为,“控制下交付”仅仅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我们更关注的是,若案件存在违法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违法,或者是控制下交付背后涉及侦查人员蓄意犯意引诱、双套引诱等办案程序等情形,检察机关完全有可能对涉案被追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方也应案件相关案件的情况,采取针对的应对方案,甚至坚持为被追诉人无罪辩护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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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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