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毒品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书证应当是通讯记录以及银行流水。使用手机联络也必然会产生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故通讯记录是毒品案件中证实涉毒分子主观认识的关键证据;反之,若案件中缺失了相应的通讯记录,会导致被追诉人是否有涉毒行为存疑,是否有贩毒故意存疑,进而导致其获不起诉、无罪释放的后果。实务中,此类案件甚多。而银行流水的主要作用是证实被追诉人与他人是否毒资来往,关键物证之缺失,直接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追诉人具有毒品犯罪之客观行为或主观故意。当然,其他书证还有如基站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用合同等。对此,我们通过实证、图说视角,简略分析如下:
在案书证证明力的高低,以及在案书证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有时会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罪与非罪。毒辩律师及办案人员,均应设法做到明察秋毫,依法办案,以免冤枉无辜。根据我们常见的办案经验,一些看似不着边际的书证材料,很可能藏匿着侦控机关的重大纰漏,从而成为辩方致胜的关键辩点。成败在于细节,完美辩护在于经验和追求极致工作态度之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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