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口供”常常被称为“证据之王”,恰当与否暂且不论,无可否认的是,口供在构建证据体系中举足轻重,而法庭调查历来把口供视为质证的重点。实务中,鉴于口供存在各种缺陷、瑕疵而不予采纳的情形十分普遍,常见情形有“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为孤证”、“同案人口供孤证”、口供“一对一”、“同案人或上下家未到案”及以“非法方式取得口供被依法排除”等无罪情形。下面我们以图说法,谈谈“供述与辩解”辩护之道。
侦查机关往往以获得被追诉人的有罪供述,作为侦破案件的首要突破点。但现代司法文明不予许单凭被追诉人有罪供述而认定其有罪,也不许唯凭孤证以定案,在被追诉人翻供,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我们应审查被追诉人的翻供是否有理,其不断坚持的无罪辩解是否成立,在同案人、上下家未到案,我们也应审查被追诉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此外,还应审查口供取得是否合法,对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申请排除。毒品案件中,关于“供述与辩解”的刑辩之道,三言两语固然道不尽,更多需要在毒辩实务中,细心、认真地去发掘、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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