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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效辩护之从非实刑判决书看有效辩护规律(2020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13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乔治: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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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典型的秩序犯、法定犯,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换句话来讲,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要求满足基本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要件,同时在社会危害性上,还要求侵犯金融秩序。同时,结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10年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的判断。

 

任何犯罪的判断,皆是客观判断的一个过程,离开客观案件事实,空谈犯罪、获刑是错误的。同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也是遵循立足证据事实,客观判断的路径解读。尤其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还涉及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问题(单纯的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很少),当行为人,并未参与正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与正犯之间不具有共同性,不能将正犯所犯的罪行归咎于行为人,不能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公司员工就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

 

因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则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在案件证据表明其行为并未侵犯到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依旧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存在将经济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如何把握“无罪”的核心点至关重要。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出了近年来6个具有典型意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判决,归纳总结出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以现实的、最新的无罪判例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

 

1.1.无罪辩点: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状态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1.2.裁判案号: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19刑终73号】

 

1.3.判决要旨:原审被告人宋延芳,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并未实际参与经营,而且,对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情并不知情。从刑法的体系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故意犯罪 ,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行行为具有认识且希望放、任结果的发生。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宋延芳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对何正模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经营行为并不知情,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宋延芳不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故此,对宋延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2.1.无罪辩点:被告人虽被认为是帮助犯,但是所提供的因果作用力低,事后主动退缴涉案公司收入

 

2.2.裁判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2刑终292号】


2.3.裁判要旨:被告人罗强、解军、吕学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万奎德、罗强只是公司员工,在案件过程中,虽然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情节轻微且主动退缴在公司的收入,对二人可免于刑事处罚。


3.1.无罪辩点:被告人属于从犯(被动参与犯罪)且仅仅提供资金,对该资金的用途、去向并不知情,同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


3.2.裁判案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辽07刑终238号】

 

3.3.裁判要旨:被告人朱某系受其母亲王某指示被动参与犯罪,且其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向公众返还到期的“置押销售”投资款,未直接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4.1.无罪辩点:被告人属于最低位阶从犯,仅发挥次要作用,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4.2.裁判案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3刑终138号】

 

4.3.裁判要旨:被告人李道文发展投资人员37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785904元,损失金额733742元,情节较其余被告人较轻,又是从犯。后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故对被告人李道文免于刑事处罚。


5.1.无罪辩点:帮助犯与正犯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为亲属担保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


 

5.2.裁判案号: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407刑初230号】

 

5.3.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系以尹少锋为首,其亲属多人大量参与的共同犯罪,尹少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尹少锋实际经营的公司违法大量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且积极为尹少锋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尹少泽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尹少泽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罚。


6.1.无罪辩点: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发生过程中,仅听从上级安排,参与宣传工作(期待可能性较低),且资金均归上级单位占有、支配。


 

6.2.裁判案号: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922刑初1号】

 

6.3.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智敏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善林五台分公司的名义,通过组织培训、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由于,智敏本人在该案中,仅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且吸收的资金均为上级单位所占有、支配,智敏在案件中,仅起到辅助作用。且部分投资人资源下载app并投资,不能认为是犯罪金额,故从指控金额中扣除。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智敏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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