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斌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强奸案件,未必就是违背妇女意愿的真强奸,而有可能是事后索要钱财未果的报假案行为,该行为是否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诬告陷害,是一个值得商榷的现实问题。
李某(男方)与陈某(女方)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见陈某颇具好感,对陈某展开了追求,在几天时间的强硬攻势下,李某如愿抱得美人归,并且与陈某发生了多次性关系。但是,李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很快被陈某的男朋友发现,并要求李某赔偿,但是李某并未理会,觉得陈某的男朋友是无理取闹。陈某在其男朋友等人的威逼之下,随后报警声称被强奸。
为什么本案并不是一起违背妇女意愿的真强奸行为,而是一起相互自愿的约“pao”无罪案件?
无罪辩点一、陈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背景环境、妇女等性格和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他们的主观状态及客观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类型犯罪案件,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背景环境等多方面等因素,对于罪名的成立与否均有较为重要的参考价值。了解强奸案件的前因后果,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强奸案件的基础,如果连基本的案件信息都无法了解,刑事辩护无从谈起。因此,对基本案件信息的真实掌握,是我们有效履行辩护权的前提条件。
强奸类型的案件一般发生于熟人之间,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认识多久?是基于什么原因在一起?在一起的过程做了什么事情?当时的背景环境如何?又是基于什么原因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有没有通过言语或者动作明确表示拒绝发生性关系或者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男方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
确认事前、事中的案件事实,对于判断男方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判断女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以及女方事后为什么要报案。从而寻求固定有利的无罪事实,比如男方及女方发生性关系这段时间的视频监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据信息。
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是所有涉嫌强奸的共通点。以此,排除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同时排除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对于强奸案件无罪辩护,具有较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无罪辩点二、排除是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让女方陈述被强奸存疑。
妇女报案被强奸,其想表达的是违背妇女意愿,被迫发生性关系。但是,细节不会说谎,细节会表露是真强奸案,还是假强奸案。
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但是对于是否因为害怕或者受威胁等原因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并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比如女方说:“我是不愿意和他一起进酒店开房的,我以为他拿我的身份证开两个房间,上房间后,我才知道是只开了一间房;但是,进房间前,我明确跟他说,如果我不愿意,你不许碰我。然后他们一起进了房间,各自洗澡后,发生了性关系。”
身为成年女性,与男方一起到酒店开房,虽然误认为是开两间房,但是,发现只开一间房后,并没有明确反对同住一间房,而是选择继续与男方同住一房一床。且女方事前口头声明“如果我不愿意,你不许碰我”,但是,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并没有明确表示不愿意或者要求停止继续发生性关系,而是任由性关系的继续发生,可以判断女方是默许性关系的发生。
再者,女方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身体并没有损伤,衣服并没有破损,更加没有打斗的痕迹,无法判断是违背妇女愿意发生的性关系。
从背景环境进行判断,女方的行为和想法,难以判断是违背女方愿意前提下发生的性关系,为男方不是实施真强奸提供了有利的辩护空间。
无罪辩点三、排除李某使用暴力、胁迫等暴力手段迫使陈某发生性关系,让本案存在暴力、胁迫等手段存疑。
李某的为人、性格特征、没有性犯罪前科,简要介绍李某的为人,让办案人员对李某留下一个好印象。
通过监控视频可知,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李某与陈某在一起逛街、吃宵夜。上酒店房间过程中,李某与陈某有说有笑。第二天退房时,李某与陈某并肩而行,办理退房手续,并走出酒店。通过监控视频的画面,得不出李某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陈某上酒店。如果陈某认为被李某暴力、胁迫上酒店,陈某完全有机会在开房时或者退房时,向酒店的工作人员或者旁人求救,但是陈某并没有求救。
更何况,陈某全程都手握手机,如果陈某认为被胁迫,完全有条件、有机会报警求救,但是陈某也没有求救。
至于男女双方在房间内发生的性关系,双方各执一词,既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监控视频。怎么能寻求不是真强奸的有利辩点,对于办理强奸类型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房间内发生的性关系,如果不是当场报警求助,而是时隔多天之后,女方再报警求助,基本找不到相应的物证,比如事发的床单、内裤、避孕套、精斑等。而这时,言辞证据就成为了关键的一组证据。
通过男女双方的言辞证据可知,男方没有损伤女方的身体,没有造成女方身体部位遭受外力损伤;男方没有撕扯女方衣服,没有造成女方衣物遭受外力破坏。
男方亲吻女方过程中,女方主动舌吻;男方主动脱掉女方衣物过程中,女方并没有防抗,而是配合男方的动作脱去衣物;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方还主动轮换性爱的体位及姿势。通过口供中的这些细节描述,增加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有利辩点。
事后,女方曾通过其他方式,暗示男方要给钱解决这件事情,但是男方并没有给钱的意思表示。女方认为协商未果,随后报警。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对于女方暗示男方赔钱解决此事,还是不禁让人发现端倪——“赔钱了事,否则报警声称被强奸”。
通过言辞证据及其他客观证据,难以判断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作出对男方有利的解释。
即使对男方进行了刑事拘留,也应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在排除了妇女因害怕或者受威胁等原因不敢反抗或者失去反抗能力,被迫发生性关系,或者在排除男方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的前提下,指控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男方作出无罪释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对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强奸罪的量刑幅度:“(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1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2人以上轮奸妇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知,强奸罪既遂的罪名一旦成立,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
最后,还是忍不住提醒一下各位男性同胞,约“炮”有风险,管好自己的作案工具,避免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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