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有效辩点 >> 内容

涉烟草类非法经营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11-21


涉烟草类非法经营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烟草在我国属于专营专卖,根据《烟草专卖法》等规定,行为人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无证从事烟草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进出口等业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笔者在本文中结合办案经验及相应案例,具体分析行为人涉烟草非法经营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一、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批发业务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行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知,行为人从事烟草的批发或者零售都是属于销售烟草专卖品,其两者的区别便是行为人销售烟草超过了50条便是批发,低于50条则是零售,其本质并无差异。因此,若行为人具有烟草零售资格,而从事烟草批发不应被认定为无证经营从而认定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关于行为人具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从事批发业务的定性:“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017)辽1481刑再1号《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对于上述观点也予以印证:原审被告人胡志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情形,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其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二、行为人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改变经营地点等,不能认定为无证经营;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父亲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儿子实际经营烟草零售档口,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或者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相同,该经营行为便存在行为人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档口。在这种情形之下,不能认定行为人为无证经营。

关于这个问题以(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予以论证,该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可知,

1.行为人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的行为,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明文规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机关不能将上述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否则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2.行为人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为经营行为仍然会按照规定向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可以保证经营烟草的质量;行为人也会依法向国家缴纳相应税费;因此这种经营行为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执业医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不同,并不带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事实上,现实生活中,也并非每一个烟草零售档口都是由持证人或负责人亲自经营的,合作经营行为大量存在。这种经营行为更加符合社会规则的。

三、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未完全在指定专卖部门进货以及运输烟草,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

如上所分析,根据《烟草专卖实施条例》,行为人经营烟草专卖品需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不包括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行为人如有以下几种情形:“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则为无证经营,该规定没有将行为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

关于行为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指定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属于超地域经营,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是行政违法行为。

以上观点在(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中得以印证,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余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完全在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异地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但其行为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行为人有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在经营中,持证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或者超范围、超地域经营,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一般都不做犯罪处理,而是作为行政违法处理。因此,辩护律师在处理行为人已经获得相应烟草专卖品销售资质仍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时,应严格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判例,争取为行为人做出好的辩护效果。

阅读量:62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单凭言辞证据定案应该特别慎重
“一”行为数罪——律师解读最高检、公安部发布骗税典型案例二
挂靠第十二讲:挂靠空壳公司开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擅自内销保税区内来料件的刑事责任
办案札记|被遗漏的自首情节,该如何争取要回?
本年度传销案件领域最重要的最高法研究,你必须关注
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不具备证人资格
以亲办案例谈: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关于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认定
w某涉嫌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一案之无罪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