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笔者认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系整个案件过程中文书工作最多的时候。相比侦查阶段,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因此辩护律师能够针对卷宗作更多的分析工作;而相对审判阶段,审查起诉的意见总结,系审判阶段文书的基础,因此实际上审查起诉阶段便是为审判阶段的文书作准备。
笔者所经办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多的时候可以形成近十份文书,即便是相对简单的案件,亦有可能达到五份左右的文书。相关文书有对案件总体问题进行总结的意见集成,亦有针对某些证据的收集调取,同时也包括针对羁押措施等诉讼程序的意见。
各类文书的功能性不同,决定了其效果不同。对于主要涉及到实体的文书,如《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等,则主要系为将来的不起诉或审判阶段服务,力求在现阶段或将来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有利的情节;对于《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则主要为当时的程序问题服务,通过此类文书可能可以改变当事人的强制措施,或加快诉讼程序的进行。
笔者认为,专业尽责的律师应在文书方面尽可能帮助当事人,审判阶段固然重要,但既然在之前便能够将案件某种程度上轻化,那便不宜将太多工作放在审判阶段才处理。现就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能涉及的相关文书介绍如下:
1.《法律意见书》
在全面阅卷后,针对案件总体情况便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此文书涉及到案件方方面面,既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亦包括程序问题。
基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而言,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实际上亦可认为系审判阶段的《辩护词》的初稿。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特性,在于如涉及到偷逃税额等核心问题不宜仅在审判阶段提出,否则可能面临案件需要延期或数额难以改变的困难。
《法律意见书》中应从事实、证据角度提出本案无罪、罪轻的理由,同时还需要跳出卷宗已经存在的证据,提出案外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案件线索;在程序方面,可提出当事人可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包括罪名轻重的案内情况以及身体情况等外围因素;在结论方面,若存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可根据三类不起诉适时提出,对于法定不起诉则可直接在第一次审查起诉的过程中直接提出,而对于酌定或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则一般情况均需要经过至少一次退查后才提出,同时若不具有不起诉的条件,则可请求审查起诉机关尽快移送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律意见书》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中基于退查情况以及检察官反映的意见,可能需要提出多次,辩护律师对此问题应注意。
2.《调查取证申请书》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的材料较多,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能会存在遗漏,尤其系对于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根据笔者经验,一般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能够找到一些至少证明罪轻的证据,如报关的真实发票,与境外人员约定的真实价格等情况,此类文件均可以推翻侦查机关《核定证明书》中关于偷逃税额计核的基础价格,让案件整体的偷逃税额获得大幅度的降低。
同时,调查取证亦能为当事人增加相关情节,达到罪轻的目的。如调取当事人在涉案单位或行为中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证明其即便参与亦系较为轻度的参与,从而确立当事人从犯或其他责任人员或两者均是的罪轻情节。
《调查取证申请书》除了需提出相关线索,还需要根据情况陈述取证的必要性。由于部分证据的调取可能超出辩护律师的能力范围,故应积极与经办的检察官沟通,借助力量,以获得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或《取保候审申请书》
将此两份文书放在一起,主要系基于二者实际上是两份殊途同归的文书。无论系《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还是《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的目的均是让当事人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免被长时间羁押。
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会倾向于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方面,由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在现阶段涉案数额很容易便超过法定的可能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即便最终相关人员因各种情节以及辩护被处以缓刑,但办案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仍可以引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理由否定取保的申请,故普通取保程序达成目的是极为困难的。
另一方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涉及人民检察院的多个部门,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提出此申请,能够让多部门进行审议,增加成功的可能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除涉及到案件实体的相关问题外,还可以提出如当事人身体情况等较为外围的理由,若当事人存在身体方面的问题或不适宜羁押的情况,无疑系促成变更强制措施的一个选项。
4.《重新鉴定申请书》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而言,案中可能存在几项鉴定意见。首先是一定存在的涉案偷逃税额的《核定证明书》;其次是可能存在的针对手机等通讯设备证据提取的鉴定意见;最后便是对于特殊商品或零散商品的《价格鉴定书》。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鉴定意见,部分涉及到基础证据收集的问题,部分涉及到基础数据的确定,还有部分涉及定罪量刑依据的问题,因此不论是何种鉴定,均是与案件重点情况相关联,对于此类鉴定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问题,应尽早提出,尽早进行重新鉴定,若拖延到审判阶段,此时可能导致的延期将是当事人所不能承受的。
5.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终稿
如前所述,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大可能经历退查的情况,而退查随后而来的便是证据的补充。针对补充的证据,辩护律师可能需要专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毕竟相关证据实际上可能系针对原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进行补充的,因此回应具有必要性。
同时,在退查结束后,案件进入起诉与不起诉的考虑环节,此时应就所有法律意见出具总结性文书,供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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