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传销犯罪案件首席辩护律师
杨天意: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从刑事法律的层面探讨了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应如何定性的问题。笔者认为,借款人向P2P平台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但既然是“违法所得”,究竟是否需要偿还?这一期,笔者将从民事法律的视角继续探讨。
第二视角:民事法律层面P2P平台借款利息的偿还问题
笔者之所以选择从民事法律的视角切入,是因为在思考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抽丝剥茧,发现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所不同的是,这一借贷关系存在着P2P平台的前置违法性。但进一步思考,实际上违法性与借贷关系又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P2P平台非法吸收资金及非法从事信贷业务,对于其违法性的认定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即这一法律关系产生于P2P平台与司法机关之间。抽离这一层法律关系,P2P平台与借款人之间便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了。不同于刑法的强制性,民法更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保护“善意第三人”,这在许多民事法律规范中都有体现。
如此说来,借款人向P2P平台借钱,本质上就是一种民间借贷的行为,而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约定的利息,也就是基于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了。
当然,这只是问题的另一个层面,但并不是全部。如果只是简单地从这一个维度来考量,那就是欠债还钱这样简单的问题了。正如笔者前一文所说,这是一个刑民交叉的问题,所以,说到这里,我们又要再把P2P平台的前置违法性放进来,因为正是这一变量的存在让原本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那么,P2P平台的违法性又会对这一借贷关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实际上,问题的关键在于P2P平台行为的违法性导致平台“爆雷”对平台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人会认为,既然平台都已经涉嫌犯罪了,那么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当然无效,约定的利息自然也就归于无效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由以上规定可知,P2P平台作为出借人,其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而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通常只有借款人明知出借人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情形下才会导致借贷合同的无效。这一规定也正是体现了民事法律规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为多数情况下,借款人是不可能知道P2P平台资金来源的违法性或借贷牟利行为违法性的。因此,反过来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并不知道P2P平台的违法性,那么其与P2P平台之间的借贷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继续有效。
那么问题又出现了,如果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借款人与P2P平台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因平台涉嫌犯罪而无效,那岂不是意味着除了偿还本金外,利息也要继续偿付?
这里又涉及到合同效力的另一个问题了。《民间借贷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认定的合同效力,系合同的绝对有效或无效。笔者认为,借款人与P2P平台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便按照《民间借贷规定》认定有效,也应视为合同相对有效,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笔者认为,若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则P2P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往往存在着欺诈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借款人与P2P平台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中,P2P平台显然向借款人隐瞒了资金来源不合法这一事实,从而导致了借款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借款合同。在此情形下,借款人是有权申请撤销合同的。而合同因撤销自始无效,借贷双方的财产状况应恢复到借贷关系发生之前的状态,借款人退还本金,但因借贷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而不必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P2P平台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借款人与平台借贷关系的消灭。从立法原意来看,《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另一方面也是通过立法给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资金使用方提供相对稳定的借贷关系。笔者认为,在P2P平台“爆雷”的情况下,借款人因平台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借款合同,而支付利息的义务也随着借贷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杨天意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并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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