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天云律师: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近期,两位直播网红都因直播带货涉嫌伪劣产品而上了热搜。在事件出现后,网络出现了关于两位网红可能因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而被判刑的猜想。但是据目前公开披露的消息来看,两位都无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笔者筛选了部分检察机关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起诉的案例并总结出不起诉的规则,期待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益处。在此之前,我们先了解本罪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以次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关于本罪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主要在《中华人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1)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在回顾了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之后,现在我们从司法实务案例具体探索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基本的规则。
一、不合格产品是以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为前提,但是对创新产品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判断,不宜简单套用现有产品标准认定为“伪劣产品”。
最高检2020年12月4日公布第23批指导性案例,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检例第85号】,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刘某某生产、销售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在运行速度、结构设计等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跑步机有明显区别,是一种创新产品。对其质量不宜以传统跑步机的标准予以认定,因其性能指标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不属于伪劣产品,刘某某生产、销售该创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综合全案事实,2019年4月2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审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某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方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认为,2018年8月份以来韩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以代理销售兽药为名与南阳某公司法人石某某达成合作协 ,由石某某购进生产兽药的原料,并在某废弃的油厂内租用场地,雇佣王某某等人在该厂内进行兽药加工,韩某某、王某某等人负责将假药原材料拉到该油厂内交给王某某进行加工,该兽药加工完成以后,韩某某、王某某再按照韩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指令,通过中通、宇鑫等物流快递将生产的成品兽药发往全国各地进行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某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与徐某某(已起诉)系母子关系。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胡某某(已起诉)、徐某某在未取得农药、化肥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位于家中生产、销售快速生根粉、50%多菌灵、多肉伴侣、速效复合肥等假农药、假化肥,涉案金额人民币325143.2元,非法获利近2万元。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为二人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四、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免除刑罚;
辽阳市某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辽弓检公刑不诉(2016)7号】 审查查明,2015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黄某某处购进玉兔鞭炮王(1000型)、加大王牌大地红(3000型)、满堂红喜庆特红炮(5000型)共计价值人民币97490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玉兔鞭炮王(1000型)、加大王牌大地红(3000型)、满堂红喜庆特红炮(5000型)加价7%销售给辽阳市当地鞭炮零售商,销售额为人民币104314.3元。经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玉兔鞭炮王1000型鞭炮属于严重不合格;加大王牌大地红3000型鞭炮属于不合格;满堂红喜庆特红炮5000型鞭炮属于不合格。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五、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审查查明,周某、周某甲、周某乙均无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自2018年9月份开始,周某以每年5万元的价格从周某甲处租赁 “某郊区**粮贸”,用以生产、销售糯稻及糯稻种子,周某在承租之后,从周边农户处收购糯稻烘干后以糯稻种子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明知周某销售的糯稻种子为普通糯稻,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和设备,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在某“****经营部”从事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产品经营销售,在有客户求购低价糯稻种子时,周某乙便推荐其到周某经营的“**粮贸”里购买并帮周鑫收取定金。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规则:以实质标准判定创新产品非伪劣产品从而判定行为人不构罪;经补充侦查后,认定行为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自首、从犯、立功、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而免于刑事处罚等。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涉及到对“伪劣产品”、销售数量、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论证以及是否具有从犯、自首、坦白情节的认定,这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等,以专业、负责态度作出详尽的分析,在满足一定条件,为行为人争取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何天云律师“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起诉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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