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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宝典 | 切勿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混同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28

谢政敏: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暴力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时要格外慎重,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通过民事途径或者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的纠纷,就应当通过民事、行政方式解决,绝不可以将民事纠纷拔高为刑事案件,将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民事欺诈行为当做刑事诈骗来处理,这样做既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扩大了打击面,造成了新的冤假错案,也违反了中央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影响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影响到地方的招商引资,其后果不堪设想。

本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民刑交叉的案件时,应当审慎处理,合理界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司法实务中,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主要考察以下三方面

1

欺诈内容

首先,从欺诈的内容来看:民事欺诈的事实往往是整个涉案行为中的局部的、个体的欺诈事实,不存在整体的或者全部的欺诈事实。如果欺诈事实在整个涉案行为中是全部的、整体的欺诈事实的,应属于诈骗行为。

2

欺诈程度 

其二,从欺诈的程度来看:民事欺诈的欺诈程度较轻,只是谋取到了额外利益,没有达到控制对方全部财产的地步,被害人在付出财产的同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报;行为人是在支付一定对价、付出一定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被害人财产;刑事诈骗的欺诈程度远比民事欺诈严重得多,当事人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可以忽略不计的代价控制、占有了被害人的财产,也就是俗称的空手套白狼行为。

3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三,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和主观故意:民事欺诈的行为人因为和被害人存在基础交易行为,获得被害人财物的时候支付了一定的对价,其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是为了谋取到更多的利益,行为人获取财产后没有失联,有还款行为,涉案财物去向清楚,没有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不正当用途,有的行为人还具有偿还能力,有的还向被害人偿还了一部分款项;刑事诈骗的行为人无代价或者以极低的几乎可以忽略的代价获取了被害人的财产,其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控制被害人的财产,其在获取财物后的通常表现是潜逃、变换联系方式、失联,无任何还款行为,将涉案财物用来挥霍、购买奢侈品、用于违法犯罪等不正当用途导致无法返还被害人钱财,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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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6108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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