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研究】职务犯罪辩护||非法获取单位财产与权钱交易,可能触犯哪些罪名?
黄斯龙:黄斯龙:职务犯罪辩护实战研究员、金融犯罪辩护刑匠团队核心成员
近年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罪名逐渐成为关注焦点。
其中,贪污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从单位获取财产,在行为方式上与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相类似。
那么该如何判断从单位移出财产的行为是属于贪污,还是挪用公款、或者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
根据主体、对象等构成要件的不同,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罪名。
这些罪名该如何加以区分?
本文将以表格的形式,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主观等方面剖析贪污贿赂类罪名之间的边界划分。
一、 行为人从单位非法获取财产,是否都构成贪污?不同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主观目的的不同,该行为可能为贪污,也可能为挪用公款。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
具体而言如下表:
以上为笔者对贪污类犯罪的整理。可见,主体、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都影响定罪定性,类似罪名间应进行仔细比对,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衡量。
二、 行为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是否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还是什么罪名?
答案是否定的。《刑法》针对权钱交易行为,根据受贿方、行贿方身份等几方面的不同,规定了十种罪名,如下表所示:
可见,行受贿类的罪名之间,对于是否以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客观行为等要素,都需要做严谨的区分和比较研究。
综上,贪污贿赂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在实践当中容易混淆。本文从主要的几个方面要素,类似的罪名之间进行了对比分析,希望可以对实际操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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