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正 文 近段时间,笔者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 咨询者:杨律师,我因为卖USDT银行卡被XX公安机关冻结了。 杨律师:公安机关是否与你联系?是否说明冻卡原因? 咨询者:与我联系了,说是收到了诈骗被害人的款项,涉嫌诈骗。公安现在要求我把钱退给被害人,可我没有诈骗啊,这钱到底要不要退呢? 因出售USDT收到不明款项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在近半年的时间频频出现。而冻结银行卡的公安机关往往都是“一冻了之”,被冻卡者申请解冻可谓难如登天。在此情况下,一些公安机关推出了“新办法”,要求被冻卡者退还“被害人”的款项,以此换取解冻银行卡的“可能性”。 这一办法看起来似乎是非常“人性化”,但这样做是否合理,是否合法?被冻卡者到底要不要退还“被害人”财物? 客观来说,这个问题,还是要分情况的。 第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明知他人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通过USDT交易帮助他人从事入金、出金或洗钱活动,此种情况行为人为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甚至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存在明确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冻结的款项作为涉案财物,当然应当予以退还。这一情况因为其本身具有违法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第二种情况,也是虚拟货币一般投资者或场外交易承兑商遇到的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即正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导致银行卡被冻结。 此种情形,公安机关要求被冻卡者退还“被害人”财物,究竟是否合理、合法? 答案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结果的出现之间必须要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因果关系”。而在上述情形下,被冻卡者与“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冻卡者收到“被害人”被诈骗的款项并不是“被害人”被诈骗的“因”,“被害人”因受欺诈导致处分财产并不是被冻卡者收款行为产生的“果”。既然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们自然不能说被冻卡者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既然没有权益侵害,当然也不应当负有赔付他人所受损失并将法律关系恢复原状的责任。 因此,本律师认为,部分公安机关要求因出售USDT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被冻卡者归还“被害人”被诈骗款项的行为,并没有抓住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没有厘清被冻卡者与“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盲目地要求被冻卡者“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冻卡的公安机关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认知错误,是因为被冻卡者收到来历不明的款项与“被害人”被诈骗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一,“被害人”被诈骗,是因为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了其合法财产。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诈骗分子要求被害人以购买USDT的形式实现“入金”,被害人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以缴纳USDT的方式处分了财产。这是第一层法律关系。 其二,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过程中,“被害人”通过OTC市场购买USDT,出售USDT的虚拟货币投资者或承兑商在OTC市场出售USDT,USDT在“被害人”与被冻卡者之间交易及流转的过程中,“被害人”从投资者或承兑商处取得了USDT,而被冻卡者则从“被害人”处收取了出售USDT的款项。这是第二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法律关系,是诈骗分子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刑事法律关系;而第二层法律关系,则是“被害人”与投资者或承兑商之间以USDT为交易标的物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第二层法律关系不可能直接作用于第一层法律关系而导致“被害人”被诈骗的结果出现。第二层法律关系中的买卖合同行为虽然因第一层法律关系而产生,却是独立于前者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首要职责是根据犯罪线索,通过侦查手段查明犯罪事实。在未查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盲目地要求被冻卡者“退赔”给被害人,未免有“未审先判”之嫌。试问,在此情形下,被冻卡者以何种法律地位,基于何种犯罪事实,向所谓的“被害人”进行“退赔”? 综上,在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被冻卡者收到不明款项与“被害人”被诈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本律师不认同盲目要求被冻卡者“退赔”的做法,也不建议被冻卡者在此种情况下为寻求“解冻”而进行“退赔”。 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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