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其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因此,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就需要结合客观的事实进行分析。 《纪要》列举了若干种情形,即“根据司法实践,对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本文通过大数据检索到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7份判决。 正文: 一、耿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5号,耿某某诈骗案;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诉后维持原判;经过6次申诉,终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耿某某未经认真考察即对滨海果品公司做出承诺,夸大履约能力;在滨海果品公司明确不再购买桔子罐头并提出返款要求后,仍擅自决定将货款挪作他用,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耿某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根据当时的法律和政策,本案中的行为应当按照经济纠纷处理。判决原审被告人耿某某无罪。 二、违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号,张某某等人诈骗等罪案。一审判决5至15年不等,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物美集团违规使用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不属于诈骗行为物美集团在获得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公司其他贷款,但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并未采用欺骗手段予以隐瞒、侵吞,且物美集团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因此,物美集团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但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判决无罪。 三、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存在欠缺...双方签有协议,身份真实,并进行了交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再4号,潘某某等人诈骗罪案,一审判决5至12年不等,再审改判无罪。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二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存在欠缺。本案中双方签有协议,身份真实,并进行了交易。 裁判要旨:虽然拆东补西,但二经部此时的债权大于债务,签合同主体及内容真实,并未直接占为己有,也未逃匿。为追索丹东欠款,潘某某、王某某寻求公安、法院帮助,追回了部分货物与款项,主观上有积极履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1985年0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85]高检会[研]字3号)中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定,综合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本案具体情况,本起当时按经济纠纷处理更符合法律规定。判决无罪。 四、查明的事实尚不能推定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刑再4号,章某某等人诈骗案,一审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三年刑期,上诉后维持原判,申诉后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再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能推定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第一,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章某某和冯永文虽然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支了钢材款,但涉案工程在案发时尚未完工和结算,如工程正常进行并完工结算,章某某先期占用的钢材款将从工程决算款中予以扣除。 第二,章某某获取款项后并无逃逸、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是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工程还款,并在政府部门的主持协调下与展航公司和宝冶公司进行善后协商至2010年5月退出工程。据此,难以推定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第三,原判认定章某某犯诈骗罪,关键是章某某将112,131元用于个人购房,以此推定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章某某的银行卡对工程资金和个人资金并未作出区分,其用于购房的银行卡在购房前后有多笔现金存入。由于金钱属于种类物,故目前尚无法认定购房的112,131元来源于套取的钢材款项。 第四,展航公司在2009年6月4日向章某某支付2,769,599元后,直至同年12月4日之前并未向章某某支付过工程款项,而本案多支的钢材款项大部分也是在此期间进入章某某账户,故不排除章某某垫资进行工程建设的可能性...本案中认定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侵害了宝冶公司财产权益的证据不足,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决无罪。 五、张某主观上是为了追回自己存入银行的本金而不是占有银行的财物。故,原裁判认定张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刑提字第00001,号,张某诈骗罪案,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申诉后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存入银行的存款被雷某等人支取时,先向雷某、蓝某某等人要求归还,在存款到期日两年后,雷某等人仍无钱归还,张某即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回本金,当蓝某某归还人民币38万元后张某即撤回对银行的起诉。因此,张某主观上是为了追回自己存入银行的本金而不是占有银行的财物。故,原裁判认定张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综上,原审被告人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原裁判认定张某主动透露密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故,原裁判认定张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张某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无罪。 六、被告人能够积极履行购牛协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刑再3号,乌某某等人诈骗罪案,一审分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分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上诉后维持原判,刑满释放后申诉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能够积极履行购牛协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综上,原审被告人乌某某、房某某主观上为从买牛、卖牛过程中赚取差价,采用部分虚假宣传即乌某某冒充记者身份、贷款贴息,使XXX村村民作出贷款并从乌某某处买牛的意思表示,但乌某某、房某某有积极履约行为,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交付。原判认定被告人乌某某、房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纠正...判决无罪。 七、陈某某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7刑再1号,陈某某诈骗罪案,一审判处三年,二审认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当庭认罪,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七天,申诉后再审改判无罪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再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新证据和原审证据,陈某某与谢先进、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某某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某某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此,陈某某与谢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公诉机关再审出庭意见书也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无罪。 综上,笔者认为,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着重于对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分析,一是要看被告人供述,二是要看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通过客观行为来分析主观故意。但被告人供述具有易变性,供述是否可信,仍要看供述与客观行为是否相符。因此,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归根到底要根据其客观行为进行判断。一般来讲,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程度较轻,也没有携款潜逃、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就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张春,根据司法判例对《行为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的整理和汇总。希望对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有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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