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移民发[2018]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 :
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 35号) 。根据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 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为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自2018年11月10日起, 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申请,停止审批签发《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清理《经营许可证》。自2018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止,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此前签发的《经营许可证》收回存档,对空白《经营许可证》登记销毁。
三、清退备用金。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备用金清退工作。
四、履行监管职责。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后,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查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等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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