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杭检发诉一字〔2018〕158号
关于印发《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检察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现将《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庭前听取辩护人意见和提供举证提纲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庭审效率,构建良性的控辩审关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征求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意见,就控辩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备查。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罪与非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人员可以主动询问辩护律师的意见,并 将辩护意见记录备查。
三、辩护律师提出当面交换意见或者递交证据材料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律师接待室等办案场所接待;无法当面接待的,辩护律师可以邮寄递交书面意见或者证据材料。辩护律师递交的书面意见,办案机关应当附卷。
四、举证提纲是内部工作材料,不属于对外法律文书,但对疑难复杂、控辩双方有较大意见分歧或者证据材料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庭前将举证目录(提纲)提供给合议庭和辩护律师以方便庭审举证质证,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使庭前准备更加充分,提高庭审效果。庭前交换的材料和意见与庭审实际状况存在差异的,以庭审的内容为准。
五、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庭审举证示证智慧化、可视化工作,力争更加详细、明确地提供包括证据出处在内的证据信息,为庭审举证质证活动提供便利。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