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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8-0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2017〕7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刑三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6日

 

 

关于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实现庭审实质化,规范刑事案件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庭作证的情形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通知相关人员出庭:

(一)控(检)辩双方或一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需要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的;

(二)控(检)辩双方或一方对鉴定意见的主要证明事项有异议,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三)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中,检察院申请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相关人员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的;

(四)确需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出庭:

(一)控(检)辩双方申请本方证人出庭的;

(二)同一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反复或矛盾;或者不同证人证言之间、不同被害人陈述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证人、被害人出庭解释的;

(三)控(检)辩双方或一方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搜查、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等存在异议,或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提出异议,需要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

(四)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因患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无法到庭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无法到庭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无法到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到庭的;

(五)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六)证明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对外披露的;

(七)因职务或工作原因知晓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医生、律师等有职业保密要求的专业人员,被要求就该隐私、商业秘密作证的。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如果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确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前款第(七)项情形,如果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确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转入不公开审理。

 

二、出庭作证申请的提出、审查和通知

第四条 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一般应由控(检)辩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应于庭审五日前或在庭前会议中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出庭作证的人员名单、基本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等详细通讯信息,同时说明拟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出庭作证的理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决定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出证,并告知控(检)辩双方。

第五条 对于控(检)方或辩方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法院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并及时告知申请方。同意申请的,至迟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达相关人员,并告知控(检)辩双方。

第六条 控(检)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新的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除应当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说明事由并提供出庭作证人员的相关信息外,还应说明未在庭前申请的原因。

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告知控(检)辩双方。同意出庭申请的,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法院查明申请人不在庭前申请系故意拖延,影响庭审的,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训诫,申请人系检察人员或者律师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第七条 法院出庭通知书应载明开庭时间、地址、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并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当面送达出庭通知书的,可要求签署是否同意出庭的回执。法院开庭前一般应再次确认被通知人是否出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出庭作证人员或上述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方。控(检)辩双方申请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方协助相关人员到庭。

第八条 出庭作证人员为鉴定人或者出庭说明情况的相关侦查人员,法院应当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送达出庭作证告知书。其他出庭作证人员要求法院与其所在单位协调出庭请假等事宜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对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应其本人要求,可不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经依法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若其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本意见第三条列举的情形除外。

法院强制证人到庭应当制作强制出庭令。强制出庭令载明案号、开庭时间、地址及强制出庭的法律依据。强制出庭令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到庭,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

 

三、出庭作证及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十条 法庭应当为出庭作证人员设立专门的作证席。作证席位于被告人席与控(检)方席位中间,斜对法官席位。

第十一条 出庭作证人员出庭作证,法庭应当首先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等,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对于决定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法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前核实其身份,在其出庭作证时宣布核实结果。

第十二条 出庭作证人员应当庭宣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及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的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对于决定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应当在出庭前单独向合议庭宣读

并签署保证书。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该案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聋、哑人等有语言交流障碍的人或者外国人出庭作证的,应配有相应翻译。

第十四条 向出庭作证人员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应当先由控(检)辩双方中提出出庭申请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许可,对方也可以发问。询问可以交叉质询方式进行。法院依照职权直接决定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向出庭作证人员发问顺序由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可以向出庭作证人员发问。

第十五条 询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询问人及对方均可以提出异议,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未有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视情况加以制止:

(一)询问内容重复或者与案情无关的;

(二)以诱导方式询问的;

(三)威胁被询问人员的;

(四)有损被询问人员人格尊严的;

(五)询问方式有其它明显不当的情形。

被询问人及对方就询问方式或者内容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认为不具备前款所列情形的,可以驳回申请。提问内容涉及出庭作证人员职务上应保守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被询问人可以向法庭说明理由,经审判长允许后,

可以拒绝回答。如果该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确需出庭作证人员回答的,审判长可以要求被询问人继续回答询问,但应将案件转入不公开审理。

第十六条 多名出庭作证人员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安排依次出庭,分别询问,并在作证前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在出庭前后均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第十七条 控(检)辩双方可就需要出庭作证人员证明的事项当庭进行充分询问或交叉质询,法庭应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该证言。出庭作证人员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当庭证言。但其当庭证言明显不符合常理,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证言。

第十八条 没有新的证据,控(检)辩双方申请该出庭作证人员就同一事实再次出庭作证,法院可不予同意。控(检)辩双方在庭审后再向出庭作证人员调查取证,因此获取的出庭作证人员与庭审中不一致的陈述,不得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如确有必要在庭审后再向出庭作证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征得法院同意,并有对方的检察人员或者律师在场。

 

四、对出庭作证人员的保护

第十九条 法院应当为出庭作证人员设立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和与旁听区域隔离的出入法庭专用通道。有条件的法院,应当设立同步视频作证室,供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出庭作证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相关人员庭审作证时使用,配置可对影像、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的相关设备。尚未设立出庭作证人员独立候庭场所和专用通道的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出庭作证人员出入法庭时的安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警力支持。尚未设立同步视频作证室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

排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作证场地,配备面部遮挡或者模糊影像、技术变声等设备。

第二十条 必要时,法院可以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使用化名等方法不公开个人真实信息;

(二)使用面部遮挡、模糊影像、变声等方式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个人特征;

(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出庭作证人员及近亲属身体和住宅;

(四)对其人身、住宅或者其他重大财产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法院依法采取上述措施,需要检察院、公安机关警力、技术支持的,可以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商,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下列出庭作证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认为因出庭作证而使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的;

(二)涉及特定身份背景及个人隐私的出庭作证人员;

(三)其他有充分理由申请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

法院决定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当在通知的同时告知其具有上述情形时有权向该法院申请保护,并告知可供选择的具体措施。出庭作证人员向法院申请保护措施的,应说明理由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法院收到出庭作证人员保护申请后应当即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告知申请人及控(检)辩双方;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不需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直接决定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出庭作证人员,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了不公开个人信息和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其签署的出庭作证保证书等可以显示其真实身份信息的材料应当单独立册存档,予以保密。控(检)、辩双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采取上述个人信息特征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与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作证完毕后,法庭应保证其安全离开法庭。必要时可由法庭提供可掩饰出庭作证人员体貌特征的服饰并安排专门的车辆接送出庭,同时派法警护送其离开法院。

第二十五条 被依法通知出庭作证的相关人员,具备申请保护措施条件的,因申请保护未得到支持或者相关保护措施未落实而拒绝出庭的,不得强制其出庭。

因检察院、公安机关不支持,相关保护措施不能落实,导致相关人员拒绝出庭作证,影响案件审理的,法院可以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出庭作证人员及其亲属进行下列打击报复行为之一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者由法院以妨碍诉讼为由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侵犯出庭

作证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毁损出庭作证人员及其亲属的财产的;

(三)以滋事、骚扰等方法扰乱出庭作证人员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

(四)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出庭作证人员及其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开除、辞退、解聘出庭作证人员及其亲属的;

(六)其他明显侵害出庭作证人员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法院在接到出庭作证人员被打击报复的报案后,应在第一时间受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报复的证人或者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限的单位处理。出庭作证人员有证据证明被打击报复,应当依法追究加害方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其不予追究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出庭作证人员或其亲属因被打击报复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它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经出庭作证人员申请,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免缴诉讼费。出庭作证人员或其亲属因被报复所遭受的损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导致治疗或者生活困难的,可向受诉法院申请国家司

法救助金。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检察院若仅因出庭作证人员出庭作证言论与原来的证词、鉴定意见或者陈述不一致而在庭审后对其进行传唤甚至羁押的,法院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纠正。对相关部门因此获取的出庭作证人员与庭审中不一致的陈述,不得作为该案的证据使用。

 

五、对出庭作证人员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出庭作证人员为出庭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及需要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实际费用由所通知的法院负责补偿。法院所支付的上述补偿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误工费参照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相关行业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按照本省普通公务员相关差旅费补助标准计算。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出庭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法院向其单位发出出庭作证告知书,不再补偿其误工费。若出庭作证人员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因出庭造成误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者应出庭作证人员要求,需采取保护措施而不告知其所在单位的,法院按其实际工资、福利标准补偿误工损失。未成年人、六十岁以上的人或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人出庭作证,可以有一至二位陪同人员。陪同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实际费用参照上述规定补偿。

第三十一条 出庭作证人员作证结束后,填写《出庭作证经济补偿申领表》,经审查批准,领取补偿费用。法院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出庭作证人员办理补偿费用申领事项。

 

六、拒证、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 对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影响案件审理的,法院可向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并发出司法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经法院依法通知到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拒绝出庭,或者到庭后拒绝作证,致使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以收集合法性存疑为由予以排除。

因控(检)辩双方或一方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搜查、检查、勘验、辨认笔录等或者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归案经过、立功等情况说明提出异议, 法院依法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到庭说明情况,相关侦查人员拒绝出庭,或者到庭后拒绝作证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证据。

第三十五条 有足够证据证明出庭作证人员有伪证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已经领取出庭作证补偿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追缴。因该伪证造成法院判决错误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所指出庭作证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等。另案处理的同案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法出庭的,参照本意见相关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意见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附件:1.人民法院证人出庭通知书

2.证人保证书

3.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令(存根)

4.人民法院鉴定人出庭通知书

5.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告知书

 

 

附件1

( )刑  

:

本院受理(被告人)犯罪(案由)一案,定于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证人准时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本院将依法强制你到庭。

 

注:

1、证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证人于规定时间携带出庭通知书及身份证、工作证来院报到;

3、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地 址:

联系人:                           邮编:

联系电话:                         

: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出庭如实作证宣誓词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的权利

1、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保护措施包括:

(一)使用化名等方法不公开个人真实信息;

(二)使用隐形、变声等技术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个人特征;

(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出庭作证人员及近亲属身体和住宅;

(四)对其人身、重大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出庭作证时,对提问内容涉及出庭作证人员职务上应保守秘密的事项,或使用威胁、引诱、侮辱及诱导性语言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准许,可以拒绝回答。

3、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偿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证人的义务

1、经人民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证人应当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4、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不得接触案情资料或私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不得在出庭作证前后旁听所出庭作证案件的庭审。

 

 

宣誓词

(证人用)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客观、如实、全面陈述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有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誓人:

 

 

 

 

附件2

证人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签字)

此件签字后入卷

 

 

 附件3

强制证人出庭令(存根)

( ) 刑    

本院受理            一案,已通知            作为本案证人准时出庭作证,届时被通知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特派        (执行人员的职务、姓名)强制被通知人到庭。

此令。

    院长

      

(院印)

 

 

强制证人出庭令

( ) 刑    

本院受理           一案,通知你于           日依法出庭作证,你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派       (执行人员的职务、姓名)强制你出庭作证。

此令。

院长

        

(院印)

 

 

附件4

( )刑   

:

本院受理     (被告人及案由)一案,定于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鉴定人准时出庭。

注意事项:

1、鉴定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鉴定人于规定时间携带出庭通知书及身份证、工作证来院报到;

3、鉴定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地 址:                       联系人:

邮编:                           联系电话:

   

: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如实鉴定宣誓词

 

 

鉴定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鉴定人权利:

1、有权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

3、对于鉴定人职权范围外或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有权依照自己的学识、经验,平等独立地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义务:

1、依照法定程序,遵循专业规范和科学规律作出鉴定意见。

2、对鉴定、检验意见形成的过程、科学依据及相关专业知识,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3、故意作虚假鉴定或陈述的,应负法律责任。

4、对在鉴定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5、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原因并申请改期;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将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宣誓词

(鉴定人用)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客观、全面、如实地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鉴定及陈述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誓人:

 

 

附件5

出庭作证告知书

( )刑  

(单位名称):

本院受理      (被告人及案由)一案,定于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你单位    作为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系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请予以协助其办理请假等事宜,并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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