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发票类型的犯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及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然后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对象为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出售的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是空白的发票。行为人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可以是合法取得的,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或者以捡拾等方式取得,但不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禁止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私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将自己通过合法、非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二是无权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转售给他人。如行为人盗窃、捡拾到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出售给他人;三是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向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的多少,是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罪行轻重的重要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相应的认定标准,就不构成本罪。虽然《刑法》并未对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量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量标准可从两方面认定:一是份数标准,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二十五份以上,就构成本罪;二是面额标准,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就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达到以上两个数量标准之一的,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律、法规,非法销售、倒卖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两罪都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都存在相同之处,其明显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区别如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以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内容,通过印制、复印、印刷等方式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手续费、开票费,其性质上与出售获利有些相似,因此,需对两罪区别开来。
(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只能为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是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犯罪的手段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通过合法、非法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出售给他人;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可以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发售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票领购申请,按程序向其发售发票的活动。在现实中,存在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向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需要对两罪作出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构成本罪,其他任何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构成本罪;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以构成本罪,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非法出售,存在着以下情况:一是符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二是无权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转售给他人。如行为人盗窃、捡拾到他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出售给他人;三是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向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的行为。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不审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发票领购资格,给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售发票的行为。
(3)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在于通过非法出售的行为牟取利益;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徇利、徇情等徇私舞弊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包括以下情况:
(一)针对自然人的处罚
自然人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其实行单罚制。根据行为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或者票面额的多少,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针对单位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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