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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广强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重点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8名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并有专门的行政人员、案件信息采集人员、案例研究专员等配合办理案件。中心内设有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备10年以上刑事业务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专业律师从1998年至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00多起,用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案例。同时,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律师亦致力于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法律方面权威刊物发表实务论文累计超过300篇,已出版专著3部。

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以外,其他任何自然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包括四种人员: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从事公务”,一般是指从事国家公共事务,即“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但是,在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案件中,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将经手、管理的公款挪作他用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值得注意的是,支配前述三种不同的挪用行为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它们分别是:1.挪用公款为了个人的某种非法目的;2.为了合法获得营利;3.除合法营利目的之外的任何个人合法目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行为人都是打算在挪用之后如数归还的。至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原则上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量刑的一种情节予以考虑。

3、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一样都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不同之处只是在于所有权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

4、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括三个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 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即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职责便利实施的;

3. 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

上述挪用公款罪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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