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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利犯罪

概述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主要位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共有1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至二百七十六条,具体为: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系财产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等。其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及其本权或合法占有的行为,主要分为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自然人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可成为侵犯财产权利犯罪的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章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有价值的财物是指客观上具有价值或者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其中包括所有者、占有者经常使用的物品或者虽然不是经常使用的物品但是对于使用者或者占有者具有客观作用或者精神意义的物品)。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根据犯罪对象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可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以及不同的附加刑,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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