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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罪

概念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立法沿革

我国法律明确将强迫他人吸毒罪规定为犯罪行为,是1990年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订后直接将该罪名吸收进了刑法典,并将之规定在《刑法》第353条第2款:“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认定

1、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表现不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是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行为方式以实现他人主动吸毒的目的。所谓引诱和教唆他人吸毒都属于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等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欲望的行为。所谓欺骗他人吸毒,是指隐瞒真相或制造假象,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例如,将毒品夹在香烟中以敬烟为名让人吸毒;在食品、饮料中掺人毒品出售给他人食用等。强迫他人吸毒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他人吸毒。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公然违背他人的意志迫使其吸食、注射毒品。

2、本罪既遂与未遂。

他人已经吸食、注射毒品是本罪的既遂标志。虽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迫使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最终没有吸食、注射毒品,属于本罪的未遂。


3、本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强迫他人吸毒罪,如使用的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同时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暴力程度过深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理论上将实施一种行为构成两种犯罪的,为想象竞合犯,处罚时应从一重罪处罚。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2]26号)

第十条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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