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办法,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危害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体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有权领购和使用人,即符合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正常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获得发票后再转售给他人的人;
二是无权领购和使用人,即不符合申请领购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资格的行为人,将通过盗窃、捡拾骗取等方式获得此类发票出售给他人;
三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向不符合领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发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来说,是其他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年解释》)的规定,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类:一是运输发票;二是废旧物品收购发票;三是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必须是从税务机关处领购,禁止非法买卖,仍然将其所有的此类发票出售给他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领购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再由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售发票。所谓非法出售,是指无权发售发票的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向他人出售其合法领购的发票,或者将通过捡拾、盗取等方式取得的发票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具体可以表现为三种方式:
一是有权使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将自己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此类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
二是无权使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人,将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此类发票出售给他人,如通过盗窃、捡拾、骗取等方式取得;
三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领购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资格的行为人发售发票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于其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一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对于达不到上述数量标准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等原因过失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指有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粗心等原因错售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因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办法,主观上也表现为故意。两罪的不同点侵害的对象:本罪的侵害的对象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的对象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发售行为方式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两罪也有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2)犯罪数额不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达到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而构成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需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未达到十万元以上,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发售行为方式存在着相同之处,但两罪也有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2)犯罪数额不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达到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而构成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需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未达到十万元以上,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针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自然人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此为1979年刑法)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此为1979年刑法)的规定处罚。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0月17日 法发[1996]30号)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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